發布時間:2007-12-21 10:21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誰主管、誰采集,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二、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查確定是否可對外公布。在政府公報上發布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確定。
三、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的各類政府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技術處負責采集,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方可在網站上發布。
四、在市各新聞媒體上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市政府秘書長確定。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市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各市(縣)、區和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落實責任,對在政府信息發布過程 3 中違反規定發生失泄密的,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來源:無錫市政府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