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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3-01304 | 生成日期 | 2013-07-30 | 公開日期 | 2013-07-30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實施意見 |
為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實現公平分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做好保障性住房退出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退出對象確定
保障性住房退出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對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者違反住房保障規定的保障對象以及違規占用住房保障資源的人員實施的清理、取消資格、收回房屋、停發補貼等行為,逐步杜絕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對象的占用住房保障資源。主要分為經濟適用住房退出、廉租住房退出和公共租賃住房退出。占用住房保障資源卻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即為退出對象。
(一)經濟適用住房退出對象
1、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
2、購買后,因重大疾病等方面原因,致使資金籌措不到位,不能履行購買合同的;
3、購買后,因重大疾病等方面原因,在禁止上市期間需申請政府回購的。
4、自愿放棄的;
(二)廉租住房退出對象
廉租住房退出對象分為實物配租退出和租賃補貼退出。
1、租賃補貼退出對象
(1)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已不再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
(3)其他符合取消租賃補貼資格的;
(4)自愿放棄的。
2、實物配租退出對象
包括取消實物配租資格和違反實物配租租賃合同家庭。
(1)取消實物配租資格家庭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保房管局)取消實物配租家庭資格:
①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已不再符合實物配租標準的;
②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
③其他符合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
(2)違反實物配租承租合同家庭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認定違反合同:
①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②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③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④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⑤其他違反合同條款致使合同應予解除的。
(3)非法占用人
實物配租家庭退出后,或者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親屬或者其他人員非法占用廉租住房的。
(4)自愿放棄的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放棄實物配租資格的。
(三)公共租賃住房退出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退出對象分為取消配租資格和違反租賃合同家庭。
(1)取消實物配租資格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保房管局)取消實物配租家庭資格:
①因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住房等發生變化,已不再符合配租標準的;
②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租資格的;
③其他符合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
(2)違反實物配租承租合同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認定違反合同:
①轉借、轉租的;
②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③故意隱瞞本辦法規定需要報告的情況,謀取不當利益的;
④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⑤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⑥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⑦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⑧其他違反合同條款致使合同應予解除的。
(3)非法占用人
配租家庭退出后,或者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親屬或者其他人員非法占用公租房的。
(4)自愿放棄的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放棄實物配租資格的。
二、取消住房保障資格
取消住房保障資格,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住房保障有關規章規定辦理。
(一)處理退出信息
根據投訴、舉報以及在年審和日常核查中發現的退出信息進行梳理、登記,并對信息進行初步核對。
(二)核對保障資格
1、核查。區保障部門對住房保障家庭的情況進行核查,形成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資格建議,并將相關證據材料報市住保辦。
2、復核。市住保辦對區上報材料進行復核,若有必要,應進一步調查取證。復核結束后批注意見報市住保房管局。
(三)做出決定
1、審核。市住保房管局根據上報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取消或不予取消的決定。
2、告知。擬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資格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調查人員應當聽取。
3、決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市住保房管局做出取消或不予取消的決定。取消保障資格決定的,出具《取消保障資格決定書》。
(四)送達
做出決定后,應當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達。
三、違反合同和非法侵占的處理
違反合同的處理應當依據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辦理,因違反合同管理需要取消保障資格的,還需按照取消保障資格規定辦理。
(一)調查核實。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對保障家庭違反合同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實施機構應給予必要配合。
(二)督促整改。經核實屬實的,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以書面形式對此類家庭發出《整改通知書》。發出《整改通知書》前,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可采取電話、上門等方式與承租人溝通,宣傳住房保障政策,督促當事人主動改正。《整改通知書》送達后,違反合同家庭需在30日內整改結束。整改符合保障條件的,合同延續。
(三)解除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家庭,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未簽訂合同的,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搬離通知書》;符合取消保障資格的,向所在區住房保障機構要求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協商不一致的,依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騰退房屋
(一)退房辦理
1、辦理退房手續。被取消保障資格、違反合同及非法占用的家庭,應在接到取消決定書、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者限期搬離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配合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退房手續。自愿放棄家庭在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房手續。
2、結清費用。退出家庭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結清租金、水、電、煤等承租家庭承擔的所有費用,退回房屋鑰匙。
3、房屋查驗。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與退房人共同進行查驗。查驗中的問題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有約定的,協商處理。
4、登記備案。房屋騰退后,退房人、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告知所在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二)梯度退出
1、對于應退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但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格卻無法退出房屋的,可以依其申請經審批取得資格并按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后享受該保障;對于應退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但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依其申請經審批取得資格后,按公共租賃住房繼續租賃該房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可以依其申請經審批取得資格后,按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繼續租賃該房屋。對于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符合廉租住房實物保障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在依其申請經審批取得資格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后,可以在現有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中優先配租。
2、確實有住房困難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廉租住房實物保障退出家庭,憑街道或者相關部門證明的證明材料,可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可根據其情況批準其1-6個月過渡期,與其簽訂《短期租賃合同》,在過渡期內月租金為市場租金的一半,過渡期結束后應當退出。他處無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短時期內難以退出的,可以申請以市場租金方式租賃原租住住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經濟適用住房退出家庭確實有住房困難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憑街道或者相關部門證明的證明材料,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可根據其情況批準其1-6個月過渡期,與其簽訂《短期租賃合同》,在過渡期內月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他處無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退出家庭短時期內難以退出的,可以申請以市場租金方式租賃原住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退出對象在合同期滿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長租賃期限3個月,延長期內實行市場租金,延長期滿后仍不退房的,按照當年同類、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的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3、因申請人死亡后不再享受相關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通知其繼承人(沒有繼承人可以是利害關系人)30日內前來辦理退房手續。繼承人在規定時間內不來辦理手續的,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可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將房間內物品依法處理后直接收回該房屋。
(三)追繳不當得利。
對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無法退回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追繳不當得利。
五、停止租賃補貼和回購
取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格后,立即停止補貼的發放。其中因欺騙、弄虛作假取得資格后被取消的,還應追回已發放的補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因故需要申請政府回購的,按原合同金額由原建設主體回購。
六、強制執行
(一)對拒絕辦理或者不按規定時間退出的對象,出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向其寄發《律師函》,告知其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法律后果。
(二)拒不退出的對象,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依法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幫助。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接受調解。
(三)對仲裁或者判決后仍不退出的,租(賣)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的可以在按照市場租金的標準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后,暫時允許退出對象繼續居住,并簽訂短期租賃合同。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來源:無錫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