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年07月20日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5〕1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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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6-12 10:39:3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社局《關于完善市區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 年 6 月 12 日
關于完善市區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意見
為滿足參保群眾購藥需求,進一步加強市區零售藥店的定點管理,現對《無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錫政辦發〔2010〕176 號)提出如下完善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指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經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取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資格,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為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二、零售藥店定點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自愿申報、空缺補點的原則確定。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區、集貿市場、街道(鎮)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點設立定點藥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連鎖公司在同一街道(鎮)定點藥店的數量不能超過該街道(鎮)定點總數的 1/2。
總量控制:以街道(鎮)為單位,每 1.2 萬常住人口設 1家定點藥店,原則上市區總量控制在 300 家左右,并根據行政區劃的調整、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定點數量,滿足參保人員購藥需求。
自愿申報: 零售藥店自愿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并遵守醫療保險管理規定和執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可以申請參與搖號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空缺補點:根據定點藥店的布局規劃,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零售藥店,在所處街道(鎮)范圍內定點數量存在空缺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相應的程序,根據實際缺額,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定點藥店;所處街道(鎮)范圍內的定點數量已滿的,暫不作處理。
三、定點藥店的布局規劃和定點藥店數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后每年向社會公布。
四、 零售藥店申請參與搖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谩端幤方洜I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已經在提出申請時的注冊地址合法誠信經營滿 2 年,且該地址所處街道(鎮)范圍內定點藥店數量存在空缺;
?。ㄈ┳袷亍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保證服務質量,并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
?。ㄋ模┧幍杲洜I僅限于《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的項目和批準文號為衛消字、衛殺準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醫療器械;
(五)必須具有 24 小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相關品種(不少于 800 種,不含中藥飲片)的能力;
?。斉鋫?2 名以上藥師(包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可的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及藥師(含)以上職稱,下同),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至少 1 名藥師在崗;
(七)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價格部門要求的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符合財政部門要求的有關帳薄設置、核算和記賬方法等財務制度。醫療保險藥品銷售單獨立賬,財務會計管理與藥品進銷存管理相符;
(九) 藥品進銷存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按規定進行數據錄入及傳送,并接入監管部門遠程管理系統;
?。ㄊ┳再Y金(個體工商戶為資金數額)30 萬元以上;在市區快速內環范圍以內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其它地區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 60 平方米。
五、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并遵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零售藥店,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參與搖號的資格申請。
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o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表;
?。ǘ端幤方洜I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ㄈ端幤焚|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憑證;
(五)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半年內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藥品經營品種及價格清單、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及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藥店所處街道(鎮)證明、零售藥店營業用房房屋產權證(或可經營 1 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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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會食品藥品監管、價格主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對零售藥店的搖號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七、具有搖號資格的零售藥店,將有權參與搖號并獲得唯一的搖號編碼。搖號活動由市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選中的零售藥店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
同一街道(鎮)范圍內具有搖號資格的零售藥店編為一組。一組搖號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數量以公布的該街道(鎮)定點零售藥店數量缺額為準。
八、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進行協議管理;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定點藥店進行醫保政策、業務操作的培訓,培訓合格的,簽訂包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規范、費用結算、違規處理、違約責任以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管理等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費用進行審核,對合規的費用進行結算給付;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服務協議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協議的行為進行查處。
九、定點藥店應當嚴格執行藥品購、售管理規定,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堅持規范操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價格主管部門以及社保經辦機構等單位,加強對定點藥店的監督檢查,對定點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兩年一次的審核。對于違反規定的定點藥店,嚴格按照《無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錫政辦發〔2010〕176 號)的相關規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點資格。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