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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15〕2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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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6-25 16:32:3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國家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實施方案(2014—2018年)》已經市政府第 4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6 月 25 日
無錫市國家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實施方案(2014-2018年)
(2015 年 6 月)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啟動第三輪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4〕503 號),我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錫山區被確定為全國 62 個“第三輪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城市示范區”之一。為進一步深入推進我市艾滋病綜合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綜合防治工作機制,切實落實各項防治任務,根據《第三輪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工作指導方案》,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艾滋病相關知識知曉率城鎮居民達到 85%以上,農村居民達到 80%以上,高危行為人群和青少年達到 90%以上。
(二)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和梅毒檢測并知曉檢測結果的比例達到 70%以上。
(三)接受綜合干預服務后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產婦艾滋病母嬰傳播率降低到 4%以下,先天梅毒年報告發病率控制在 30/10 萬活產數以下。
(四)當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接受規范化隨訪管理的比例,以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比例均達到 90%以上。
(五)符合治療標準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療比例達到 85%以上。
(六)一期和二期梅毒年發病率呈下降趨勢。
(七)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組織的艾滋病防治協作機制,逐步提高社會組織工作能力。
(八)探索解決至少 2 個防治工作難題,形成符合我市特點的有效防治模式。
二、工作內容
(一)加強政府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進一步強化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對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及時制訂和下達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定期召開領導小組和聯絡員會議,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實際的艾滋病綜合防治政策和措施。強化多部門協作機制,共同推進和落實艾滋病綜合防治措施,財政、民政、人社、紅十字會等部門要完善多渠道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大工作經費投入和患者救助救治力度;衛生計生、宣傳、教育等部門要完善多形式宣傳培訓機制,進一步加大重點人群宣傳教育力度;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要完善重點人群干預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艾滋病高危干預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機構和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普及防治知識
通過黨校、行政學院(校)培訓等形式,加強對領導干部艾滋病綜合防治政策的培訓。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深入開展大眾人群的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重點加大對婦女、青年學生、流動人口等重點人群的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既要掌握正確的防治知識,消除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視,又要加強警示性教育,促進重點人群了解艾滋病危害,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依法堅決打擊故意傳播艾滋病、性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完善監測體系,掌握流行動態
進一步加大艾滋病監測檢測網絡建設,艾滋病檢測實驗室(檢測點)全面覆蓋到所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主動檢測咨詢,盡早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做好主要高危人群調查與規模估計,開展高危人群和重點人群的監測檢測工作,及時分析研判疫情。開展經性傳播疾病的專項調查,掌握影響我市傳播的主要流行危險因素。開展丙肝疫情監測和輿情監測。
(四)落實干預措施,提高工作質量。
強化在高危人群與重點人群中推廣使用安全套、動員檢測、生殖健康等綜合干預措施。落實賓館等公共場所擺放安全套的有關規定和為性病門診就診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提供安全套的措施。落實預防母嬰傳播綜合措施,進一步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率。加強醫院感染控制和防護,預防職業暴露及感染。維持提升高水平的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綜合服務質量。
(五)強化綜合管理,提高救助救治水平
加強醫療衛生人員的宣傳培訓,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借鑒醫療機構“一站式”服務模式,將感染者檢測、隨訪、治療程序逐步常規化、正常化。提高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救助水平,逐步提高艾滋病機會性感染醫保報銷比例。開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隨訪、干預、CD4 細胞檢測和病毒載量檢測,為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定期提供艾滋病檢測。開展艾滋病和結核病雙重感染防治工作。
(六)創新管理模式,動員社會組織參與
發揮社會組織密切聯系特殊社會群體、工作方式靈活的獨特優勢,逐步擴大并不斷完善購買社會組織開展高危人群動員檢測、干預服務,感染者和病人心理支持及關懷救助等艾滋病防治的服務工作。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支持,提高其工作能力。探索對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監督評價,健全競爭和退出機制。在有條件的地區、相關業務技術機構或已登記的社會組織探索建立防治艾滋病社會組織培育基地。
(七)探索新策略,解決防治工作難題
結合醫改,進一步完善疾控、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和分工協作機制,改進工作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結合我市疫情特點,積極探索解決防治工作中的瓶頸和難題,如提高健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老年人、男性同性性行為者、流動暗娼等艾滋病感染疫情上升較快人群和吸食新型毒品者等危險因素較高人群的有效干預模式;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質量的模式和措施;統籌艾滋病、性病、丙肝綜合防治等,形成符合當地特點的有效防治模式(各項工作內容和具體任務見附件)。
三、組織保障
(一)建立完善組織體系,加強示范區管理
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市衛生局(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艾辦)負責示范區工作的組織和總體協調。在無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立市級示范區管理辦公室,負責示范區日常工作管理,制訂示范區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相關的防治技術方案;協調落實各部門防治工作,開展工作自查,及時上報防治工作進展;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組織實施督導評估,總結推廣防治工作經驗和模式。崇安、南長、北塘、錫山區設立區級示范區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地示范區工作的協調管理,組織制訂本地區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匯總、上報工作信息,開展技術指導、培訓和督導檢查。
(二)加強機構能力建設,規范工作要求
市級示范區管理辦公室成立技術指導專家組,指導全市制訂和實施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區級示范區管理辦公室成立本級技術指導專家組,為本地區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示范區所在地的疾控機構應充實艾滋病專業技術力量,保證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要依據國家和省級艾滋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和完善宣傳教育、預防干預、監測檢測、醫療救治、關懷救助、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等具體措施。
(三)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確保專款專用
要進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經費投入,各承擔示范區工作的地區和單位要設立示范區經費和配套經費專賬,按照國家財政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加強審計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示范區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督導與評估
(一)督導與評估內容。
市級示范區管理辦公室每半年對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上報省示范區管理辦公室。并適時對示范區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督導。
(二)督導與評估要求。
參照國家和省示范區管理辦公室的要求,重點加強社會組織參與示范區創建工作和探索工作新方法、新策略的督導與評估,落實國家和省示范區辦公室提出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示范區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分別于 2016 年和 2018 年開展。
附件
無錫市艾滋病綜合防治示范區工作目標任務
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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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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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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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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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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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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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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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政府領導,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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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地政府實行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標管理,建立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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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建立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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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委,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錫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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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地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室,明確部門職責, 制定示范區工作實施方案,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防治工作的主要問題。 3.制定本地艾滋病綜合防治政策和措施。 4. 定期對當地防治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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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室,確定部門職責,制定多部門參與的示范區工作實施方案。是否召開會議及對防治工作中出現問題的解決情況。 3.政策和措施的針對性。 4.督導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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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錫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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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地財政投入專項防治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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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規定設立示范區經費和配套防治經費專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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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財政局,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錫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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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測與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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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監測檢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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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檢測實驗室要具有開展艾滋病、丙肝和梅毒的檢測能力,擴大艾滋病檢測實驗室和檢測點的覆蓋面。 2.加強定點治療醫院和大型綜合醫院艾滋病確證檢測能力建設;加強艾滋病檢測實驗室 CD4 細胞計數、艾滋病病毒載量檢測質控,保證檢測質量。 3.化檢測程序,縮短結果通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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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檢測實驗室(含檢測點)的數量和質量。 2.定點治療醫院和大型綜合醫院確證檢測能力覆蓋情況。CD4 細胞和病毒載量檢測質量考核合格情況。 3.感染者得到最終檢測結果的平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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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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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化自愿咨詢檢測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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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疾控機構、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規范的咨詢檢測門診,并按國家規范提供艾滋病、梅毒咨詢檢測服務。 2.對 12320 衛生熱線工作人員進行艾滋病綜合防治知識要點培訓,及時為咨詢者提供規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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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詢檢測門診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2.咨詢檢測的人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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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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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展主動檢測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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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衛生機構將艾滋病和梅毒檢測咨詢納入婚前自愿醫學檢測、住院病人和重點科室就診者常規檢測,主動提供艾滋病檢測咨詢服務。 2.性病診療機構對性病就診者開展艾滋病、梅毒主動檢測與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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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衛生機構艾滋病和梅毒主動檢測咨詢服務數量。 2.性病門診首次就診者艾滋病、梅毒檢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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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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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高危人群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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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有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監測哨點的示范區,要按照國家哨點監測方案要求,加強哨點監測工作,提高數據質量。 1. 監測人群數量及質量。 市衛生局 (四)強化高危人群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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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測人群數量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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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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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監管場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和信息收集機制,及時監測,準確上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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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管場所檢測率及監測信息上報準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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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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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疫情和流行危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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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展主要高危人群調查與規模估計。 2. 對新發現的經性傳播病例,開展專項調查,或在隨訪時關注接觸史,掌握影響當地傳播的危險因素。 3. 每年對當地疫情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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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展主要高危人群調查與規模估計的情況。 2. 轄區每年艾滋病傳播危險因素評估報告。 3. 轄區每年疫情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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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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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示范區啟動第 1、3、5 年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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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傳 教育 與政 策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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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艾滋病綜合防治大眾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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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和發放大眾人群預防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材料,設置宣傳欄或標語。 2. 利用網絡多媒體等多種形式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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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放宣傳材料、設置宣傳欄或標語的種類和數量。 2. 大眾人群艾滋病相關知識知曉率(包括危害及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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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市艾防委相關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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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婦女、青年學生艾滋病綜合防治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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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婦聯開展婦女面對面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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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社區及農村地區的15-49 歲婦女艾滋病相關知識知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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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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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中及以上學校按照規定將艾滋病綜合防治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課程或開展綜合防治教育。 3. 教育部門制定針對在校學生艾滋病綜合防治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和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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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中及以上學校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健康教育比例。 3. 教育部門是否制定在校學生艾滋病綜合防治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和考核辦法。 4.校內青少年知識知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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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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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校外青少年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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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外青少年知識知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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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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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年人、流動人口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教育和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 的 法 制 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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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織和督促相關單位開展老年人、流動人口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包括農民工、個體工商戶、勞務輸出人員、長卡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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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宣傳培訓人次數和知識知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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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交通運輸局、住建局、無錫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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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強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依法打擊故意傳播艾滋病、性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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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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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部門的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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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領導干部利用黨校、行政學院(校)以及其它適宜形式,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政策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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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宣傳培訓人次數和知識知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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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傳部,市人社局、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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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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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總工會、人社局、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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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醫療衛生人員、公安和司法干警和媒體從業人員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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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文廣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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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防 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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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展吸毒人群干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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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長效工作機制。 2. 在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為服藥人員提供綜合干預服務。 3. 對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人員開展相關實驗室檢測,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開展抗病毒治療。 4. 對其他社區吸毒人群進行檢測咨詢、心理輔導和禁毒教育等綜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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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建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長效工作機制。 2. 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人員實驗室檢測的比例。 3.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年保持率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參加抗病毒治療比例。 4. 對社區吸毒人群開展綜合干預、心理輔導和禁毒教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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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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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防經性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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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被監管人員、娛樂場所業主及從業人員開展艾滋病綜合防治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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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監管人員、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業主宣傳教育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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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區艾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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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落實賓館等公共場所擺放安全套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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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賓館等公共場所擺放安全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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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計生委、公安局、工商局、文廣新局、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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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過同伴教育、外展等多種方式在暗娼(重點是流動暗娼)、男性同性性行為者中開展安全套推廣使用、檢測咨詢、生殖健康等綜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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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暗娼、男性同性性行為人群最近一次性行為安全套使用率、艾滋病檢測并知曉檢測結果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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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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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性病門診就診者提供安全套、性病規范診療、咨詢和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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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性病門診為就診者安全套提供率、梅毒規范診療率、轉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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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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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安全套,鼓勵單陽家庭使用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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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感染者和病人安全套提供比例。艾滋病單陽家庭安全套堅持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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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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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開展安全套免費發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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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口計生網絡安全套免費發放情況。流動人口聚集地安全套自動發放機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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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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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杜絕醫源性感染,預防職業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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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預防醫源性感染制度,并開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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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防醫源性感染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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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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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展醫療衛生人員、警察預防職業暴露知識培訓,建立職業暴露應急處理制度,進行預防職業暴露藥物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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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培訓情況、規范處置報告和藥物儲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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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中心、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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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強血液篩查,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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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發生經血傳播的艾滋病、性病、丙肝、乙肝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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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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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防艾滋病、梅毒母嬰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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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孕產婦進行艾滋病、梅毒的檢測咨詢。 2. 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孕產婦提供規范的抗病毒治療、產后隨訪和避孕指導。 3. 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孕產婦所生嬰兒提供抗病毒藥物、人工喂養技術指導、嬰兒早期診斷、提供隨訪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服務至 18 月齡。 4.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提供轉介服務。 5. 為梅毒感染孕產婦提供規范診療服務,為其所生兒童提供預防性治療、規范檢測。 6. 為先天梅毒患兒提供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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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孕產婦艾滋病、梅毒檢測率。 2.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產婦抗病毒藥物應用比例和重復妊娠比例。 3.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嬰兒抗病毒藥物應用比例、人工喂養率、接受嬰兒早期檢測比例、隨訪比例。 4. 艾滋病母嬰傳播率。 5. 梅毒感染孕產婦接受規范妊娠梅毒治療的比例。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1 年內隨訪檢測率。 6. 先天梅毒報告發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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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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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隨訪 治療 關懷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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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隨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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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掌握感染者和病人的分布和基本情況。 2. 開展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隨訪、干預。 3. 定期為感染者進行 CD4 細胞檢測,為感染者和病人的非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配偶或固定性伴提供定期艾滋病檢測及結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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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感染者和病人規范隨訪(隨訪檢測)率。 2. 感染者和病人的非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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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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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展抗病毒治療,完善臨床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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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療、機會性感染治療和綜合醫療服務。 2. 優化感染者檢測、隨訪、治療程序。在有條件的地區,提供檢測與治療相結合的“一站式”服務。 3. 保證抗病毒治療藥品供應,加強藥品管理和登記,做到賬物相符。 4. 定期在感染者和病人中開展結核病篩查,為發現的結核病病人提供轉介服務。 5. 提供預防機會性感染的藥物治療。 6. 有條件的地方為有需求的病人提供中醫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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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有定點醫院,是否建立臨床救治網絡。 2. 新診斷符合抗病毒治療標準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60 天內接受治療的比例;符合治療標準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規范抗病毒治療比例;新治療病人中病毒學成功的比例;抗病毒治療 12 個月的病人依然存活并堅持治療的比例;在治病人 CD4 和病毒載量檢測率。 3. 艾滋病治療藥物是否做到賬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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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醫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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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感染者關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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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及時支付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費用列入專項補助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和醫療救助中,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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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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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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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符合條件的感染者和病人落實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提供生活救助。 3. 按民政部的要求,及時為艾滋病致孤兒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 4. 支持符合扶貧條件、有勞動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開展力所能及的生產自救活動。 5. 其他幫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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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條件的艾滋病患者得到生活救助的比例。 3. 艾滋病致孤兒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兒童得到基本生活費的比例。 4. 符合扶貧條件、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患者開展生產活動時獲得支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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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紅十字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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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創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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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策略,解決防治工作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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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合醫改,進一步明確疾控、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完善協作機制,改進工作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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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新的防治策略、模式,每個示范區至少探索解決兩個難題,形成符合當地特點的有效防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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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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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探索控制中老年男性人群,經性傳播艾滋病、性病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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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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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探索開展流動暗娼人群艾滋病“早診斷、早治療”工作,控制經性傳播艾滋病、性病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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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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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探索男性同性性行為人群“早診斷、早治療”工作,控制經性傳播艾滋病、性病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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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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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家指定的性病防治策略探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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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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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