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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5〕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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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8-24 10:53:1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24日
無錫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依據《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4〕110號)、《無錫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 121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簡化流程、提升效率、分類管理的原則,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的共建共享機制;形成管線綜合規劃與各專業管線專項規劃協調統一的管線規劃體系;建立地下管線巡查制度,逐步形成從規劃計劃、勘查設計、建設施工、竣工備案、管養移交的全閉合地下管線管理體系,提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和安全運行水平。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電信、通信、廣電、工業等管線及相關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四條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住建、規劃、市政和園林、城管、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安監、民防、廣播電視、通信、能源、電力等單位參加。
聯席會議負責審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中的問題,指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并評估分析建設成效。
第五條 各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編制專項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各類管線專項規劃的銜接和協調,科學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建設必須符合
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道路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制定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道路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告知各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各管線專項規劃及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制定管線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審核批準后,有序組織建設實施。
第三章 管線工程分類
第七條 Ⅰ類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
(一)管徑¢600mm 的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管線;
(二)高壓燃氣管線;
(三)110KV以上的城市供電管線;
(四)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溝);
(五)管線溝槽開挖深度¢3m;
(六)相關部門批準認定的重大地下管線建設項目;
第八條 Ⅱ類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
(一)城市綜合信息管廊等弱電管線;
(二)中、低壓燃氣管線;
(三)110KV以下(含)的城市供電管線;
(四)照明管線;
(五)熱力管線;
(六)投資額在 30 萬元以上(含 30 萬元)且不滿足Ⅰ類的地下管線。
第九條 Ⅲ類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
(一)各類地下管線應急搶險工程;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工程;
(三)相關部門批準的零星改造工程。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條 Ⅰ類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報建辦理
(一)項目立項及規劃。建設單位可依據批準的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手續,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手續。
(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初步設計應當按照項目立項層級由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同級審查批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進行審查并取得合格證;電力、通訊專業管線工程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從其行業規定進行審查,其審查意見可作為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依據;燃氣專業管線工程,按照省有關文件執行。
(三)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對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必須在取得規劃手續后,按照《無錫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手續。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建設檔案等手續,并按規定申領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報核實后,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頒發施工許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Ⅱ類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報建辦理
(一)項目前期及規劃。建設單位可依據批準的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和投資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手續。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按照第十條第三項執行。
(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建設檔案等手續,并按規定申領工程施工許可證。
申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按規定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電力、通訊專業管線工程,按照行業規定提交審查意見、質量安全監督文件,并可作為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依據。燃氣專業管線工程,按照省有關文件執行。
(四)竣工驗收備案。按照第十條第五項執行。
第十二條 Ⅲ類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報建辦理
(一)建設施工。應急搶險工程按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相關部門批準的各類零星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實際情況及時報告行業管理部門并辦理相應手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建設實施的技術指導工作。
(二)檔案移交和信息報送。新增地下管線或管位管徑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完成后 1 個月內,將地下管線相關信息資料按要求報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跨越本市區的國家、省級以及區域性地下管線建設項目,管線企業應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線建設選線方案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室外配套的各類管線工程,可將道路、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批復作為其批準(核準、備案)依據,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城市道路、住宅區改造的配套管線工程,危舊管線改造工程,可由相關管理部門采用捆綁的方式一次性下達建設任務,作為項目批準文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各類立項、任務書等批準文件中應當明確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建設規模、資金來源、招標方式等項目基本要素。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文件執行。社會資本(非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確定招標方式。建設單位應當對選擇的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在江蘇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上實行網上備案(涉密工程除外)。
第十六條 電力、通訊等專業性較強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專業公司上級管理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可依據有關規定,加強行業自身監管,并對監管內容負責。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原則上市級部門立項或下達建設計劃、任務的項目,可由市各相關部門負責辦理建設手續;區級部門立項或下達建設計劃、任務的項目,由各區相關部門負責辦理建設手續;已由相關文件明確管理程序和權限的,按已有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隨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建設時序安排;房屋建筑室外配套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服從主體建設單位的建設時序安排。建立施工掘路問題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絕“馬路拉鏈”現象。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后 3 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能夠進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必須進入管廊,各部門不再批準新增同類管線建設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的責任主體。參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范要求,加強地下管線的文明施工管理。采取現場監護、人工探挖等有效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建設過程中地下管線的安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管線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邀請各管線相關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接管單位辦理工程書面交接手續和移交相關資料,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按相關要求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不得投入運行使用,不得進行工程決算。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按照要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依法應當報送相關主管部門的,應當另行報送。報送地下管線信息,應當符合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按要求明確信息受理機構,并依據報送的地下管線信息,及時更新地下管線數據,同時為合理查閱、運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窨井設施應當按要求設置固定標識銘牌。各管線產權單位要建立地下管線(含窨井等附屬設施)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和設施運轉的專項執法檢查,及時查處違反地下管線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各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要制定有關應急預案,保障地下管線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繼續發揮好現有支持城市公用事業發展各項政策的作用,落實資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改造。各級政府要深化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逐步建立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機制體制,鼓勵通過 PPP 等多種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投資和運營。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標準制定、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規劃編制等工作,保障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