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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15〕2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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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9-09 11:15:2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和報告重大事項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無錫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和報告重大事項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和報告重大事項,分議案、報告、備案報告三種形式。本辦法第三條列舉的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形式提出,第四條列舉的重大事項應當以報告形式提出,第五條列舉的重大事項應當以備案報告形式提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下列重大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及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二)市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和市本級財政決算;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生態環境、公共安全、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授予或者撤銷無錫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五)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二)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由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等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的立項和建設情況;
(四)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及重大變更方案,城鄉建設的重大專項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情況;
(五)住房、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關基金的收支與管理情況;
(六)市人民政府重大債務舉借事項;
(七)市人民政府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
(八)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系;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十)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下列重大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機構、鎮(街道)級及以上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的更名;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在下一年度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在當年年底前報請分管副市長研究同意后匯總至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秘書長根據市長意見,與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商定計劃方案。計劃方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審定后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可以臨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和報告重大事項,要嚴格按照事項內容確定報告人。屬于專項工作的報告,可以委托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屬于綜合性的工作報告,由副市長報告;屬于全局性重大問題的工作報告,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報告。市政府秘書長與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根據已確定的報告事項和時間,提出報告人名單,報請市長審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報市委審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和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稿。
議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于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報告應當包括前款規定(一)、(二)、(三)項內容;備案報告應當包括前款規定(一)、(二)項內容。
議案、報告和備案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前需報請市長審定。
第十條 報告人、報告事項、書面報告稿確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提交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如遇特殊情況可作適當調整,有關調整事項由市政府秘書長與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進行溝通協商,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聯系落實。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