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5〕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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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0-08 14:43:08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8日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55號)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錫委發〔2014〕62號),設立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事項相應的行政審批職責。
(二)將食品流通許可職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和重要商品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指導、督查無照經營處置工作。
(三)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
(四)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查處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負責維權網絡體系建設和職責范圍內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處理等,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及直銷員直銷經營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六)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反壟斷執法相關工作。
(七)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活動。
(八)負責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合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指導動產抵押登記。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協調處理商標爭議,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及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發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用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處)
負責機關文電、保密、保衛、檔案、統計、會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裝備、固定資產管理、重大課題調研、政務信息工作,牽頭開展政務公開、信訪和行政權力運行,指導協調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策劃并組織實施重點工作、重大活動及先進典型宣傳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擬訂重要文件和綜合性報告。
(二)法規處
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機關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機關及所屬單位依法行政、法治建設規劃和工作計劃;擬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案件審核、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培訓和普法工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實施執法責任制。
(三)登記注冊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擬訂全市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的措施、辦法;承擔市場主體(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的登記注冊、股權出質、司法協助執行及登記質量檢查、信息庫的建設和維護等工作,指導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承擔使用無錫市行政區劃的市場主體名稱的受理、核準及爭議處理,指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工作;調查研究全市市場主體的發展情況,開展統計、分析及公開工作。
(四)公平交易監督管理處(直銷監督管理處)
擬訂反不正當競爭及限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及辦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協調打擊傳銷活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指導、協調公平交易執法和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和專項執法,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組織、協調跨區域案件及管轄爭議案件的查處。
(五)市場規范監督管理處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經紀人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信用(合同)監督管理處(掛市場監督管理研究室牌子)
擬訂并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并組織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組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指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及信用分類管理工作。
(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處
擬訂全市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相關工作;承擔名稱中使用無錫行政區劃的外資企業名稱的受理、核準及爭議處理;承擔由上級名稱核準機關核準的本級登記外資企業名稱的受理和轉報;承擔授權范圍內外資企業的登記注冊、股權出質、司法協助執行及登記質量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本局登記外資企業;查處本局登記外資企業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外資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設和維護、年報、企業公示信息、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等工作,并指導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調查、研究外資企業發展情況;承擔外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統計、分析及公開工作。
(八)個體私營經濟和企業監督管理處
擬訂監督管理市場主體(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相關工作,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承擔市場主體(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年報、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等工作,并指導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協助開展非公黨建工作。
(九)商標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商標發展規劃和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商標知識產權戰略;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標使用、商標代理及商標印制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違法案件;承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推薦和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特殊標志、官方標志。
(十)廣告監督管理處
指導廣告業發展,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相關工作,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指導并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行政許可;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市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辦公室)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12315行政投訴舉報體系和消費維權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并指導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承擔商品質量抽樣檢驗和案件查處及職權范圍內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信息匯總、分析、管理、使用等工作,指導和督查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承擔跨區域重大消費投訴案件處理和重大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查處;指導 12315 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工作。承擔市放心消費創建有關工作。
(十二)財務審計處
擬訂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財務經費預決算、財務經費收支、非稅收入收繳和票據的管理、核算工作;負責上級部門下達的援助、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監督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管理、組織、工資、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評選表彰、出國出境人員申報等工作;組織指導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協助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群團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四、直屬行政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置3個直屬行政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經濟監督檢查支隊
按照權限查處全市市場交易中的大案要案、疑難案件和典型案件;組織協調和開展跨區域專項檢查案件的查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整頓工作。
(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分局
擬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本地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承擔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違法案件的查處、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工作,指導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
(三)專業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擬訂生產要素市場和重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生產要素市場和重要商品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相關的違法案件查處、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整治等工作,指導市(縣)、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生產要素市場和重要商品市場發展的調查研究。
五、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6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3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6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支隊行政編制為12名。領導職數為: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3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為 34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為 30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