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制度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動我市政務公開工作規范化、常態化,根據《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內容
第一條 以市政府新聞發布會方式發布的重要政府信息,主要來源于:
(一)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重要文件、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二)各部門納入年度發布計劃、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項;
(三)市政府領導認為需要進行新聞發布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以市政府新聞發布會方式發布的重要政府信息,主要內容為:
(一)《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中所指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
(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成就;
(三)涉及民生的重要信息;
(四)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需要正面回答的重大問題;
(五)我市承辦組織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第三條 重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會依據《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辦法》(錫委辦發〔2009〕0074號),由宣傳部門統一協調管理,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主動、及時進行發布。
第四條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類型主要有:例行新聞發布會、專題新聞發布會、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會。
第五條 市政府原則上每月就上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等政府重要信息,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
第六條 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就納入年度發布計劃、涉及全市的重要政務信息,以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名義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
第七條 因需要臨時召開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安排。
第三章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管理
第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由各部門就提請審議的事項填報是否召開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召開為原則,不召開為例外。填報不召開的,需說明理由并在審議后經相關領導批準。
第九條 各部門應在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確定后一周內,排定以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年度計劃,經分管市領導審定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并按計劃實施。
第十條 各部門在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平臺上的發布情況,每半年度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統計并進行全市通報。
第十一條 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由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處(新聞聯絡處)負責具體落實。例行新聞發布會內容由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發布。
第十二條 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舉行的專題新聞發布會由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處(新聞聯絡處)負責具體落實。涉及重要內容和重大事項的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專題新聞發布會內容由分管市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發布。各相關部門原則上須提前5個工作日填寫無錫市人民政府專題新聞發布會申請表(詳見附件),并將新聞發布會的方案及相關材料一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各部門應就發布內容做好與媒體互動的預案。
第十三條 臨時性新聞發布會依據召開主體的不同參照本章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舉辦新聞發布會,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