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年03月21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fā)〔2016〕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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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fā)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2-15 09:57:38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4〕6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二批)及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5〕113 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fā) 2015 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錫政發(fā)〔2015〕289號)要求,結合無錫實際,形成了《無錫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 1)和《無錫市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2),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先照后證”改革相關要求,除本通知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同時要繼續(xù)按照《關于加強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錫行審改辦發(fā)〔2014〕13 號)要求,做好前置改后置審批證照的銜接管理工作。
附件:1.《無錫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共172項)
2.《無錫市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53項)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附件1:
無錫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172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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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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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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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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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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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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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設立、合并、分立、停業(yè)、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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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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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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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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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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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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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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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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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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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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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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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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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棉花加工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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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jiān)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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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質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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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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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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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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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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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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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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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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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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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非制鹽企業(yè)開發(fā)鹽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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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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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y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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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鹽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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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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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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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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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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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信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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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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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農藥生產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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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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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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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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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認證服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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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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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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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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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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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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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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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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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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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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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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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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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飲食服務企業(yè)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改變服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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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或縣(市、區(qū))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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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令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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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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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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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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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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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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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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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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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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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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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境外就業(yè)、留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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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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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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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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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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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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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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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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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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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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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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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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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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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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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印鑄刻字業(yè)暫行管理規(guī)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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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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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經營性養(yǎng)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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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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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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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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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yè)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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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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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yè)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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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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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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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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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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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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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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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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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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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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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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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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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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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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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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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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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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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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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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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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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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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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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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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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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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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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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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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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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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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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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yè)務范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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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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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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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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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中介機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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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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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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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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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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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礦產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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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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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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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煤礦企業(yè)、煤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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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 國務院煤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yè)主管部門(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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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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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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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開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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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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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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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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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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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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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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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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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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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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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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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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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廠設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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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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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huán)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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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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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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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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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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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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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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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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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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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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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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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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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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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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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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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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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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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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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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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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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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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站(場)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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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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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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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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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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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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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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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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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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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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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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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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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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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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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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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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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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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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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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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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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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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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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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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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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經營、經營港口理貨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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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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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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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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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yè)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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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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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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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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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yè)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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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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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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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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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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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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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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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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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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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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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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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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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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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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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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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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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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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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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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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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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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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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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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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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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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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省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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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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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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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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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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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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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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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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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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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yè)部令1993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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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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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苗種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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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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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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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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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轉基因水產苗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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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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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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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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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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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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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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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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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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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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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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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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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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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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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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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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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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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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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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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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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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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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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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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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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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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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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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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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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飼料生產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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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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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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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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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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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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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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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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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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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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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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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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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機械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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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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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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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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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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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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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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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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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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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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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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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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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繭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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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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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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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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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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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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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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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發(fā)經營資格審批
|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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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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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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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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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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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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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頒布)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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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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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企業(yè)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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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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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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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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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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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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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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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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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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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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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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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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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演出經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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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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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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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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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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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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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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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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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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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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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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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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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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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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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qū)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
|
87
|
臺灣地區(qū)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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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娛樂場所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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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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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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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內資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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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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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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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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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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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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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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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
|
92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
|
93
|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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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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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y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yè)除外)及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
|
省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衛(wèi)生許可證的審批) 衛(wèi)生部(消毒劑、消毒器械衛(wèi)生許可的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fā)〔2003〕5號)
|
|
95
|
飲用水供水生產、供應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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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發(fā)〔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
97*
|
營利性醫(y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wèi)生部、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關于城鎮(zhèn)醫(y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wèi)醫(yī)發(fā)〔2000〕233號)
|
|
98
|
經營流通人民幣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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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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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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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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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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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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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報關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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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直屬海關,經授權的隸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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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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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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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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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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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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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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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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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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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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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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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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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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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衛(wèi)生部令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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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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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
|
|
105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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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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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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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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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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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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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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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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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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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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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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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發(fā)行單位設立、變更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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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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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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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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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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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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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yè)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
112
|
從事出版物批發(fā)業(yè)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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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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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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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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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審批
|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
115*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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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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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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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
118
|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
|
|
119
|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
|
|
120
|
設立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fā)、零售單位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fā)、零售單位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fā)、零售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fā)、零售單位的審批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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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yè)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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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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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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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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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fā)許可
|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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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
126
|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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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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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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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藥品批發(fā)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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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藥品零售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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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血液制品生產、經營
|
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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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第二類、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生產許可
|
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醫(yī)療器械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7號)
|
|
132
|
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經營許可
|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醫(yī)療器械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8號)
|
|
133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yè)審批
|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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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藥品、醫(y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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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食品生產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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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食品流通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24號)
|
|
137
|
餐飲服務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24號)
|
|
138
|
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
《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wèi)生部令第3號發(fā)布)
|
|
139
|
林木采伐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140
|
林區(qū)運出木材、林區(qū)經營(含加工)木材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
141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
|
142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核發(fā)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
|
143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
|
144
|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
145
|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
146
|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
|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
147
|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
邊境游地區(qū)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27號)
|
|
148
|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審批
|
證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
149
|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jiān)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
150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
151
|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jiān)會
|
《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轉融通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75號)
|
|
152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
保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jiān)管規(guī)定》(保監(jiān)會令2009年第7號)
|
|
153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54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
保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55
|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審批
|
保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
156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
保監(jiān)會(會同證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57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保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58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04〕17號)
|
|
159
|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
|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
|
160
|
供電營業(yè)機構審批
|
國家能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
161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162
|
鐵路運輸企業(yè)準入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63
|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
|
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
164
|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
165
|
經營郵政通信業(yè)務審批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66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
|
|
167
|
設立文物拍賣企業(yè)
|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
|
168
|
銀行結售匯業(yè)務市場準入、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業(yè)務市場準入
|
省級外匯管理主管
|
|
|
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
|
|
|
|
169
|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
170
|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
171
|
商品交易市場設立登記(包括新建、改建、擴建)
|
市、縣級市商務部門組織論證
|
《無錫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
|
172
|
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汽車(卡丁車)、蹦極、攀巖、輪滑、滑雪、滑冰、射擊、射箭、潛水、漂流、滑翔傘、熱氣球、動力傘)
|
市或者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審核
|
《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關于貫徹<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錫政辦發(fā)〔2010〕106號)
|
|
注:上表中標注“*”號審批事項的項目名稱與《無錫市政府各部門行政權力事項清單(2015年版)》中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實為同一審批事項。權力清單有關表述如下:12.無線電臺設置使用審批;20.市級及市轄區(qū)養(yǎng)老機構設立登記;29.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30.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31.采礦權審批;49.申請經營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水路運輸航運企業(yè)的籌建、設立及相關事項,申請經營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普通貨船運輸個體經營者的籌建、設立及相關事項的許可;56.農作物、林木種子(種苗)經營許可;64.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fā);97.醫(yī)療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115.印刷企業(yè)設立、變更審批(出版物印刷除外)。
附件2
無錫市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53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許可
|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省經信委(省國防科技工業(yè)辦公室)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2*
|
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核發(fā)
|
省、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3
|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4
|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yè)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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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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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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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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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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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及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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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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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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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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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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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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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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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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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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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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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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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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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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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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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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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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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個人征信業(yè)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及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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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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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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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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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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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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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fā)外字〔2002〕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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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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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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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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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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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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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單位設立,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yè)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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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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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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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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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設立,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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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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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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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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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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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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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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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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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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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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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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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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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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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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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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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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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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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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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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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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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yè)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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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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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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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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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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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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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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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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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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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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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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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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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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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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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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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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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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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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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0〕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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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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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業(yè)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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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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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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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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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發(fā)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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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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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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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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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yè)務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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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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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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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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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營業(yè)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yè)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yè)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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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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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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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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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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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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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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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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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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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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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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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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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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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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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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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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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解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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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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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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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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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名稱變更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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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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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0〕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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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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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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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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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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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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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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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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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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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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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設立,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yè)務范圍、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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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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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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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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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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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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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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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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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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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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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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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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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yè)務、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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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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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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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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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業(yè)務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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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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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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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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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yè)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fā)生變化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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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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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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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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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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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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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2013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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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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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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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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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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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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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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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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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0〕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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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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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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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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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fā)〔20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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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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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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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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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fā)〔20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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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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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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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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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jiān)會令2010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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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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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娛樂場所的環(huán)保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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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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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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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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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娛樂場所的消防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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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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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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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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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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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政府電信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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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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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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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批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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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鹽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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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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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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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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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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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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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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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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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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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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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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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制品生產企業(yè)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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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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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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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標注“*”號審批事項的項目名稱與《無錫市政府各部門行政權力事項清單(2015年版)》中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實為同一審批事項。權力清單有關表述如下:2.爆破作業(yè)人員、項目許可;6.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20.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