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05月0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6〕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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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3-29 09:36:5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省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等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蘇政發〔2016〕1號)等文件精神,市政府決定對應取消和承接19項行政權力事項。其中,取消7項,市承接10項,各市(縣)、區承接2項。
各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權力事項,要及時停止審批,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承接的權力事項,要及時有序承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保障行政審批質量,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及其他權力事項目錄(共計19項)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