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06月22日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6〕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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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4-29 13:26:43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解決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50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33號)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08〕85號)等文件精神,現調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標準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2016年度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88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房實物配租。
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準
2016年度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的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08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016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仍按每平方米2920元執行。
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
2016年度無錫市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調整為:申請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008元以下的無房家庭。
四、上述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無錫市區住房保障對象戶籍人口情況認定辦法》、《無錫市區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情況認定辦法》、《無錫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及金融資產認定等辦法執行。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標準,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