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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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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17 13:28:3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17日
無錫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棚戶區改造,做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市住建局、市財政局承擔市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各區住建、財政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實施工作。各級發改委、審計局、民政局、工商局、征收辦、政府采購中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棚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棚改項目地塊等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申請手續,確保年度建設計劃如期實施。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是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和資金籌措,授權市、區住建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按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當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各地原融資平臺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的具體需求確定。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包括棚改征地拆遷服務、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改貨幣化安置服務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棚戶區改造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會同住建部門確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程序:
(一)制定規劃計劃。購買主體根據屬地棚戶區項目實際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考慮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制定未來3到5年購買棚改服務規劃以及年度實施計劃,明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目標、實施方式和績效指標等內容,科學評估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經費需求并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實際服務需求,對購買主體確定的年度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可申請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三)組織實施購買。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項目,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批準。
(四)簽訂服務合同。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棚改服務項目,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督促合同履行。棚改服務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合同管理,指導、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計劃,保證服務質量,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計劃,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加強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加快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支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實施。
第五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棚改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支出,按照要求填報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并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審核后的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他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第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棚改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范性服務標準文本。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全過程監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納入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