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09月18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6〕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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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8-03 16:52:13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我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以下標準執行。
1.我市城鎮“三無”對象供養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240元。城鎮“三無”對象所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等普惠、月發型政府發放資金應計入供養標準核算(不含尊老金)。
2.我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集中和分散供養)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920元,現高于此供養標準的地區,按就高原則執行。農村“五保”對象所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等普惠、月發型政府發放資金應計入供養標準核算(不含尊老金)。
3.我市孤兒集中養育標準應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1890元(含中央、省兩級補貼300元/月),孤兒散居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300元(含中央、省兩級補貼300元/月)。
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承擔。
三、各地要嚴格按照申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增加和核減,做到應保盡保。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特困對象納入特困人員保障體系,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開展關愛服務,要做到一戶不漏全覆蓋。
五、要加強資金監管,按時撥付供養經費,加強資金監管,特困對象供養經費要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足額發放,保障特困人員的生活質量。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