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09月18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6〕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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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8-25 14:22:0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25日
無錫市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切實改善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無錫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本意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本意見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檢測檢驗系統、安防系統等設施。
三、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實行統建統管。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管網及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收費標準,向供水企業繳納供水管網及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和運行維護費。供水企業負責實施供水管網到二次供水設施(含水表)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
五、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并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需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
六、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企業不得向二次供水設施供水。
七、新建居民住宅供水管網及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八、由供水企業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所發生的電費由業主(委托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支付。居民到戶水價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居民用水價格計收,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九、本意見實施前的在建工程中尚未實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按本意見執行。
十、涉及新建居民住宅供水配套管網和二次供水設施的相關費用可列入開發建設單位的項目開發成本。
十一、由供水企業負責建設和維護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和管理內容包括:1.室外供水管網及配套設施的維修、保養;2.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屬設施的維修、保養;3.水泵的運行管理;4.水池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衛生管理;5.相關管線及居民用戶水表的維修、保養;6.二次供水居民用戶表的抄表、收費;7.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水質衛生、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處理。
十二、本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