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09月18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6〕130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8-08 16:54:2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組織領導,保證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和認定工作有序開展,充分發揮新型職業農民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為指導,按照“科教興農、人才強農、新型職業農民固農”的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立足產業、農民自愿、注重實效”的原則,創新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機制,著力實施學歷教育、繼續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培訓,強化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提升農業從業者的技能和素質,為我市現代農業發展提供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十三五”期間,每年培育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3類新型職業農民7000人以上,全市持證農村勞動力比重年增長4%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程度達到60%以上,建成新型職業農民實訓基地和田間學校50個,努力打造一支適應我市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
三、主要措施
(一)積極開展學歷教育。支持具有我市戶籍的初高中畢業生報考全日制農業高等院校(涉農專業),通過全日制方式完成學業,獲得相應學歷和專業技能,成為既有理論素養又有專業知識的農業人才。一是鼓勵高中畢業生報考涉農本科類高等院校;二是鼓勵初中或高中畢業生報考農林(牧)職業技術學院五年制或三年制大專;三是鼓勵在校涉農專業大學生專升本、本升研,并取得相應學歷;四是鼓勵各地圍繞農村經濟和農業產業發展需要,采取與農業高等院校合作辦班、委托或定向培養等途徑,集中培養一批具有本地戶籍的優秀初高中畢業生,使之成為我市新型職業農民中的高端優秀人才,為農業生產經營培育后繼力量。
(二)廣泛實施繼續教育。支持鼓勵現有農業從業人員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非農專業的返鄉大學生、復員轉業軍人、二三產業從業人員等沒有農業教育背景的有志青年,參加涉農專業繼續教育。一是參加農廣校中專教育,以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為目標,依托各地農廣校、農干校和成人教育學校,就近就地開展中等農業職業教育,培養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質新型職業農民;二是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放大學及農業高等院校遠程、網絡教育等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相對系統地學習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農業專業技能知識,提高農業生產經營和社會服務能力,激發創新意識、創業欲望,使其成為回歸農業、引領農業發展的新型職業農民。
(三)大力培育職業農民。各地要結合部、省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計劃和地方自籌資金培育計劃,科學制定符合實際的教育培訓方案,明確培訓任務和要求,創新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一是委托國內農業院校進行培訓。加強與涉農高等院校合作,分類別、分層次、分產業集中辦班;二是充分發揮各地農廣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中的主體作用,依托自有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抓好培訓。除自有師資力量外,聘請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學者授課;三是注重發揮農技推廣服務機構、農業科研院所、農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中的重要作用,滿足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多樣化需求;四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培訓。發揮“江南農網”、“無錫農業手機端”、“12316”惠農短信等新型農業信息服務平臺作用,積極開展專家在線咨詢和遠程教育;五是抓好經常性的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讓廣大農業從業者在本職崗位上不斷提高創業能力、職業技能和服務水平。
(四)規范管理新型職業農民。各市(縣)、區要根據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加快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意見和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報省、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縣)、區農業部門要按照認定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農民進行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頒發農業部統一證書式樣的新型職業農民證書。要加強對新型職業農民的規范化管理,對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實行動態管理,按年度進行復核,對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實行統計管理。各地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認真做好符合條件新型職業農民的統計信息采集入庫工作,確保統計信息完整、及時、準確,為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提供客觀真實的依據。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市級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由市級財政予以保障,各市(縣)、區要根據實際安排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支持政策、培訓所需工作經費的支出,以及教學培訓基地、實訓基地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必要的教學設備購置,保證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順利進行。
(二)強化就業創業服務。積極鼓勵在我市各級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內設立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對新型職業農民創辦的農業企業,按我市現有促進創業就業優惠政策執行。鼓勵各地設立大學生投農創業基金,為創業者提供免息低息創業貸款。鼓勵我市現有農業經營主體吸納大學生務農就業,并執行政府現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建立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新型職業農民,享受政府現有優惠政策。
(三)加強社會保障支持。鼓勵各地提高新型職業農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水平,力爭讓新型職業農民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新型職業農民創辦企業或農業經營主體吸納農民就業的,按市有關促進創業就業社保補貼政策執行。完善返鄉務農大學畢業生的人事代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新型職業農民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其他扶持政策。各地要在土地流轉、農業項目申報、信息服務、金融信貸、農業保險等方面對新型職業農民予以支持。優先選聘新型職業農民為科技示范戶,鼓勵各地引導涉農專業畢業生以特崗方式充實到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專業服務組織等基層單位就業。市級農業發展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開辦的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對符合市級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范圍的新型職業農民予以支持。優先支持新型職業農民開辦的企業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農業展會,對參加農廣校涉農中專教育予以支持,對現有農業從業人員參加農業職業技能培訓予以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作為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市和市(縣)、區要建立協調推進機制,市(縣)、區要成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工作協調、督查和總結宣傳,落實工作經費,確保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健全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提升農民教育培訓服務能力。農業部門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和組織發動工作,市委農辦、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市農機局、金融保險機構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合力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
(二)加強督查考核。切實加強對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督查考核。市對各市(縣)、區實行目標考核,指標列入農業現代化考核體系,并增加權重。各市(縣)、區要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責任制,列入年度目標管理。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對新型職業農民的支持政策及培育工作的亮點和特色,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和工作成效,營造社會關注、政府支持、農民廣泛參與的良好氛圍,推進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深入開展。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8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