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10月18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6〕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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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07 09:57:3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范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行為,不斷提升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水平,根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5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進一步做好市政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收取行政復議機關送達的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或人民法院送達的市政府行政案件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文書,收件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會同市法制辦提出擬辦意見,制作辦文單,連同案件材料轉送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辦理。
二、市政府辦公室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出擬辦意見:
(一)未經市政府行政復議,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代理市政府出庭應訴。
(二)不服市政府行政復議維持類決定,以市政府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和市法制辦共同負責應訴工作。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原行政行為的應訴工作,并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市法制辦負責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訴工作,并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三)不服市政府其他行政復議決定,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市法制辦代理市政府出庭應訴,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四)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由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代理市政府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參加調查、聽證等行政復議活動。
三、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在接到市政府辦公室辦文單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承擔出庭答辯和舉證責任。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材料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五日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說明理由。
(二)負責聯系和協調市政府領導出庭應訴事宜。如市政府領導因公務等原因不能出庭的,應當擬定書面情況說明,提交受訴人民法院,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三)主動與出庭應訴的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聯系,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四)對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審查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作出合法性說明送市法制辦審核,經市政府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
(五)向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交的各類文書和材料,應當規范、完整。
(六)其他需要做好的相關工作。
四、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在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裁判文書后,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在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后三日內將復印件送市法制辦備案。
(二)認為應當上訴的,在收到裁判文書后三日內向市政府提出上訴建議,經批準后,按法定程序辦理。
(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有履行內容或需要作進一步處理的,向市政府及時提出履行或處理的建議。
(四)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意見書或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的,應當在6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
五、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要認真落實市政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敗訴的,市政府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相關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予以扣分。
六、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的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組織行政復議應訴人員培訓,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交流和情況檢查;保管和使用“無錫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無錫市人民政府行政訴訟應訴專用章”和“無錫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專用章”;加強與行政復議機構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溝通,對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提出的相關工作意見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匯報,落實市政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各項要求,每年度將行政案件出庭應訴統計表和情況分析上報市政府。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案件處理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政辦發〔2006〕92號)同時廢止。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7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