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4日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6〕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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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0-02 10:50:3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根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要求,針對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形勢,現就促進我市市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應規模
增加普通住宅用地供應,新增住宅用地年度出讓計劃100公頃。及時公布土地供應和待開發上市量相關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二、優化土地出讓條件
按地塊確定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條件,可提高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比例,縮短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明確現房銷售、海綿城市建設、裝配式和成品住宅配建要求等。
三、設置土地出讓最高限價
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土地出讓時,要設定土地出讓最高限價,當網上競價達到最高限價時,仍有2家以上單位要求繼續競買的,停止網上競價,改為重新掛牌或者搖號產生競得者。
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給
(一)對未開工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履行出讓合同的約定,盡早安排開工建設。凡未按約定履行出讓合同、欠繳出讓金、惡意炒作土地和囤積土地的,一律納入土地交易市場誠信黑名單,2年內不得在我市參與土地競買。
(二)對已開工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開發節奏,推出更多房源,滿足市場需求。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宅項目不得分期開發建設,由規劃、住建部門一次性核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適時出臺市區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安置滿五年的征地拆遷安置住房可按規定上市交易。允許符合條件的商住項目按規定調整商住比例,增加商品住房供應。
五、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調整為40%,報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商議通過后實施。
六、調整新建商品住宅購房政策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同一買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暫停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開發企業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審核購房人資格,購房人違反規定的,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或購房人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七、調整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首次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執行;第二次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
八、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合理確定并申報商品住宅價格,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須一次性公開每套準售房源價格,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一價清”制度,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申報價格,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后需調高的必須重新申報價格備案。
九、積極化解商業、辦公用房庫存
進一步優化商業房地產項目布局,根據不同類型的商業房地產項目及不同區域,實施分類處置,做到有保有壓。嚴格控制城市綜合體、普通商業、辦公等經營性用地供應,對旅游、文體娛樂等特色產業用地應保盡保,對重點區域開發、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所配套建設的商業、辦公用房應科學論證、有序開發,促進供需平衡。落實企業或個人購買庫存商業、辦公用房財政補助政策,促進商業、辦公用房庫存去化。
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通過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改善居住條件。通過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租房需求。通過提高租賃補貼,引導居民由買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轉變。
十一、培育發展租賃市場
加快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臺,為租賃市場供需雙方提供高效、準確、便捷的信息服務。研究制定對租賃機構的扶持獎勵政策,鼓勵發展專業化、規?;赓U企業,支持社區或專業租賃機構集中搭建房屋租賃管理平臺,對居民閑置房源統一托管代租。
十二、加強金融風險管控
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來源合規性排查,遏制各種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管控,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加強實質性審核,規范房地產開發及經紀機構的業務準入,審慎開展業務合作。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銀行機構個人住房信貸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把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加大對銀行機構房地產貸款的檢查力度,對房地產貸款風險較大區域,要加強風險提示,切實糾正違規發放貸款行為。
十三、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質量、安全、環境配套及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各類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炒賣房號、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制造房源緊張的假象,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要確保網簽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嚴禁數據造假。商品住房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源,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對外銷售。售樓現場未公示全部準售房源的,視作捂盤惜售行為,一經查實可暫停合同網簽備案,且后續房源全部實行現售。進一步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制度,建立健全市場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開發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開曝光,并納入企業信用檔案,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十四、加強正面輿論引導
加大市場監測頻度,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走向,加強房地產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房地產信息數據。密切關注輿情、嚴格宣傳紀律,堅持正面引導輿論,客觀報道房地產市場形勢,引導理性消費,杜絕炒作以及虛假、片面信息誤導消費預期,對于發布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的,要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江陰市、宜興市人民政府要承擔穩定房地產市場的主體責任,落實分類調控要求,結合本地房地產市場情況,制定和落實加快去化房地產庫存政策措施,防控市場風險。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密切關注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據各自職能精準施策,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2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