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6〕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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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1-12 09:35:0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市政園林局《無錫市市級市政應急搶險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無錫市市級市政應急搶險工程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機制,規范應急搶險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市級市政應急搶險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市政應急搶險工程(以下簡稱“應急搶險工程”)是指市級直接管理的市政工程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在短期內完成的搶險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一)城市道路、橋梁、雨水管網、泵站等搶險工程;
(二)排水污水管網、泵站等搶險工程;
(三)城市照明設施等搶險工程;
(四)與上述3類有關的其他市政應急搶險工程。
第五條 市市政園林局負責應急搶險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園林局所屬的各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應急搶險工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應急搶險工程按以下程序確定:
(一)應急搶險工程投資估算金額在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由市市政園林局確定。
(二)應急搶險工程投資估算金額在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由市市政園林局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確定。
(三)應急搶險工程投資估算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由市市政園林局報市長批準后確定。
第七條 應急搶險工程投資估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的應急搶險工程方案,由管理機構確定后報市市政園林局審批實施。
應急搶險工程投資估算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含 30 萬元)的應急搶險工程方案,由管理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確定后報市市政園林局審批實施。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工程建設項目,需依法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可以先開工建設再補辦手續,有關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對相關行政審批程序予以簡化。
第九條 應急搶險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預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綜合優惠率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各類型搶險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分別不少于3家。
應急搶險工程的設計、監理可由管理機構委托負責市政年度大中修項目的設計、監理單位擔任,相應費用、費率按照招標文件、合同規定執行。根據工程的特殊需要,可直接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監理單位擔任。
應急搶險工程跟蹤審計可由管理機構委托負責市政年度大中修項目跟蹤審計的單位擔任,相應費用、費率按招標文件、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條 應急搶險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5日內補簽框架合同。當應急搶險工程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在10日內簽訂正式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量、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應急搶險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同時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工程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各單位年度資金預算管理。
(一)當年有應急搶險預算資金安排,且應急搶險工程所需資金少于預算安排的,在年度預算資金中直接支付。
(二)當年沒有應急搶險預算資金安排或應急搶險工程所需資金大于當年預算安排的,由市市政園林局按規定通過預算調整或追加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工程,按照市市政園林局審核確定的工程投資估算金額的 30%預付,搶險工程完工后,根據決算審查批復意見撥付余款。
第十四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工程,工程資金由建設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先行墊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管理機構負責應急搶險工程建設的合同簽訂、資金使用、工程進度控制、工程安全及質量控制等,應急搶險工程完工后按規定辦理驗收等手續。
市市政園林局負責應急搶險工程建設的監管,應當做好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管檢查,負責對應急搶險項目的概算進行審核,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查批復。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搶險工程建設的資金保障。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部門對應急搶險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發現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問責,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