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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6〕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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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16:56:48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無錫市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97號),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將中央頂層設計和地方實際有機結合起來,堅持乘客為本、堅持改革創新、堅持統籌兼顧、堅持依法規范,堅持屬地管理,穩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二)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同時,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的運輸服務。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本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出租汽車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時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深化巡游車改革
(三)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全市增量及存量巡游車統一并軌實行經營權無償期限制使用。經營權屆滿后需要延期的,根據《無錫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區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延期使用的意見的通知》(錫政發〔2011〕116號)的規定執行。各縣級市巡游車經營權期限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車經營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進行配置。建立完善巡游車經營權退出機制,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規定收回經營權,對收回的巡游車經營權,可重新配置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優良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四)完善運價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巡游車運價形成機制,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建立健全巡游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和作價規則,完善巡游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科學制定巡游車運價,保持與公共交通的合理比價關系。根據市場供求、運營成本、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對巡游車的運價水平和運價結構等開展評估,實行動態調整。依法規范巡游車運輸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公眾利益。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車企業可依法采取適合出租汽車行業特點的用工模式,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采取承包等經營模式的,要與駕駛員簽訂經營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鼓勵巡游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勞動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
(六)推進行業轉型升級。積極鼓勵和推動巡游車和網約車融合發展。鼓勵網約車經營者、巡游車經營者和社會力量為公眾出行提供巡游車召車、服務評價、移動支付等網絡“一站式”服務。鼓勵巡游車通過電話、手機軟件、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行服務,逐步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出租汽車電話召車號碼。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各種移動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結合出租汽車行業信息化建設和交通“一卡通”工程實施,加快安裝移動刷卡支付設備和系統,刷卡設備與計價器相連,實現數據自動上傳與實時結算。鼓勵和引導巡游車經營者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提高巡游車行業整體管理和服務水平。
(七)提升行業服務品質。巡游車經營者應完善服務標準,主動公開質量承諾,規范駕駛員服務行為,建立以乘客為中心的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加強駕駛員繼續教育、準入和退出機制;完善出租車駕駛員服務信譽等級系統,分類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四、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八)規范網約車發展。網約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提供者,應具備有關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網約車經營者應按要求實現網絡服務平臺與出租汽車行業監管平臺、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臺數據互通。提供網約服務的駕駛員應具備合法資質,市公安機關負責核查駕駛員是否滿足規定條件,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巡游車駕駛員可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約車駕駛員須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巡游車營運活動。網約車車輛應具備合法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車輛檔次應高于主流巡游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九)規范網約車經營者經營行為。網約車經營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產經營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網約車經營者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規范自身市場競爭行為和價格行為,保障運營安全與乘客合法權益。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班線客運經營。
(十)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主要應在通勤時段或節假日進行,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經營服務。合乘網站或平臺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發布服務的,應規范合乘信息發布流程,保存信息發布的相關數據,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營運進行調查。
五、改善出租汽車經營環境
(十一)轉變行業監管方式。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序,推行網上辦理。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監管手段向信息化轉變,監管模式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監管重點向安全保障和服務質量轉變。
(十二)推進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專用候車站(點)、加氣站、充電設施等出租汽車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范疇,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等部門要科學規劃選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財政扶持,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探索實施服務區綜合開發,建立完善長效運營機制,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巡游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十三)推進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對車輛運營、服務質量等行業運行狀況的監測采集和統計分析。公安部門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出租汽車行業一鍵報警平臺,健全規范的安全報警機制和準入標準,形成完善的安全監管制度。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等級評定,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車輛市場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推進跨地區、跨部門信用聯合獎懲,實現優勝劣汰。
(十四)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市、市(縣)發改、交通、通信、公安、工商、稅務、質監、物價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建立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據法定職責,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發揮信息化手段作用,對非法營運、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稅收管理規定、違反支付結算服務有關規定以及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經營服務等堅決予以打擊。
六、完善工作機制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統籌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充分發揮城市客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進一步理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制、完善協調機制、落實責任分工,及時協調解決出租汽車行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會同公安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研究制訂和修訂完善出租汽車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適時啟動《無錫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日常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十七)維護行業穩定。市、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出租汽車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有關部門、工會、行業協會多方聯合的出租汽車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做好行業運行和輿情動態監測,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引導各方理性表達合理訴求。出租汽車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切實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及時化解矛盾,對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當引發出租汽車群體性事件、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直至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權。嚴厲打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十八)發揮協會作用。加強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建設,發揮中介組織在政府、企業與從業人員間的溝通橋梁作用,積極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搭建交流溝通平臺,提供政策法規、業務技術和信息咨詢等服務。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要及時了解行業動態,強化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
(十九)落實經費保障。高度重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人員隊伍建設以及相關運營保障服務,將日常辦公、基礎設施建設、運輸保障和信息化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十)做好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領作用,加強對改革政策的主動宣傳、正面解讀,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要及時報送行業改革、市場動態和穩定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的改革經驗和做法。通過表彰先進典型,宣傳先進事跡,努力營造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附件:無錫市深化出租汽車改革領導小組及部門職責
附件
無錫市深化出租汽車改革
領導小組及部門職責
一、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組 長:朱愛勛 副市長
副組長:席永清 市政府副秘書長
夏正興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成 員:蔡文煜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葉俊杰 市信訪局副局長
盧 益 市信電局副局長
繆小展 市公安局副局長
胡 曉 市維穩辦副主任
趙 鞠 市財政局副局長
褚一波 市人社局副局長
宋良棟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陳秀峰 市商務局副局長
顧正剛 市工商局副局長
周建輝 市質監局副局長
楊爾怡 市規劃局副局長
程海華 市城管局副局長
錢 夏 市物價局副局長
欒海港 市法制辦副主任
魯振平 市金融辦副主任
曹國平 市國稅局總經濟師
王曉東 無錫地稅局副局長
王覺民 市總工會副主席
張先憂 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副行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席永清兼任辦公室主任,宋良棟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在無錫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意見和行業發展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統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的問題及相關建議;督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協調解決推進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牽頭組織成員單位,以市政府名義督查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落實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督查情況;負責領導小組會議籌備、組織和會務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一)市委宣傳部:負責與上級宣傳部門及媒體的協調和溝通;嚴肅宣傳紀律,統一市級媒體宣傳口徑,回應各方關切,宣傳解讀出租汽車改革進展情況及相關政策,準確把握輿論導向。
(二)市信訪局:負責出租汽車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上訪、信訪事項的受理、交辦及轉辦工作。
(三)市維穩辦:負責組織協調出租汽車行業維穩工作;做好出租汽車行業穩定情況監測、研判和處置工作,督促各部門落實維穩責任和工作措施。
(四)市信電局:負責指導全市實施對有關出租汽車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軟件產品管理;負責對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通信服務實行監管、電信輿情監測和引導管制,查處電信、互聯網相關不良有害信息;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制訂為出租汽車服務的移動互聯網程序等軟件產品及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相關規定。
(五)市公安局:依法對出租汽車行業進行治安管理,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查處,做好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收集研判行業維穩情報信息、行業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市出租汽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審驗;負責從事網約車服務駕駛員條件的核查;負責出租車一鍵報警裝置的安裝和接入,負責建立報警機制和監管制度。
(六)市財政局:落實出租汽車行業油價補貼政策;負責建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財政補貼和保障機制,保障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基礎設施、信息化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經費。
(七)市人社局:指導規范出租汽車企業用工行為和勞動關系,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妥善處理行業勞動爭議。
(八)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領導小組會議的組織工作,并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按照國家、省和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統籌做好全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行業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意見和行業發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市網約車相關政策文件;對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分析,研究完善改革措施;牽頭組織開展打擊非法營運的整治行動。
(九)市商務局:負責我市出租汽車報廢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工作。
(十)市工商局:負責指導各地依照商務登記制度的改革要求,規范出租汽車經營主體依法登記,做好信息“雙告知”,協助相關部門將出租汽車經營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查處行業不正當經營行為。
(十一)市質監局:負責出租汽車計程計價等計量監管及查處,為網約車車載計程計時相關設備的安裝、管理提供保障。
(十二)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城市綜合交通等規劃,將出租汽車發展規劃、汽車停靠點、候客泊位相關內容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及相應控規中。
(十三)市城管局:參與出租汽車行業動態管理,配合維護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現場秩序,勸解、疏散群眾,控制事態發展。
(十四)市物價局:組織對現行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進行全面評估,建立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合理設定出租汽車運價,查處價格違規行為;完善現行出租汽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優化調整運價結構,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工作;制訂網約車運價管理規定。
(十五)市法制辦:負責協調、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立法工作,參與制定出租汽車行業政策,指導出租汽車執法活動。
(十六)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負責完善出租汽車行業稅收機制,做好出租汽車經營納稅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制訂網約車經營者稅收征管相關規定,制訂網約車發票管理相關規定。
(十七)市總工會:研究制定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工會制度,推動出租汽車行業基層工會建設;維護出租汽車行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督促出租汽車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其他各類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
(十八)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負責網約車平臺電子支付結算行為的監管。
(十九)市金融辦:指導出租汽車車輛保險工作,制訂網約車車輛保險及承運人責任險相關規定。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結合職責分工,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關于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的相關政策和工作配套措施,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合力推進全市出租汽車改革發展穩定。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