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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年03月20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辦發〔2016〕230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27 16:56:14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原《無錫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錫政辦發〔2011〕145號)即行廢止。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無錫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1.2 工作原則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工作機構

      2.3 辦事機構

      2.4 現場處置機構

      2.5 應急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與預警

      3.2 應急處置

      3.3 信息發布

      3.4 應急結束

      3.5 恢復與重建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4.3 應急隊伍保障

      4.4 物資保障

      4.5 技術保障

      4.6 經費保障

      4.7 其他保障

      5 培訓演練

      5.1 預案演練

      5.2 宣傳教育

      5.3 培訓

      6 監督管理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制定與解釋

      7.3 發布實施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切實提高全市處置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高效有序,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原則。救援先救人,并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最終目的。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原則。通過建立統一指揮、機動靈活的應急處置機制,提高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堅持依法管理、依法處置原則。對任何交通事故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避免任何形式的違法違紀行為。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鄰市發生但對無錫產生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運輸劇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事故分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

      Ⅰ級(特別重大):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傷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運輸劇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泄漏、失火、爆炸,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Ⅱ級(重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型客車失火、翻車墜河造成的群死群傷交通事故;運輸劇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可能發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Ⅲ級(較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傷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國道、高速公路發生多車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嚴重擁堵;其他對人身安全、社會財富及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Ⅳ級(一般):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傷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造成交通嚴重擁堵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領導機構

      市政府設立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負責我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無錫軍分區參謀長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無錫軍分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信電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委、市質監局、市市政園林局、市城管局、市安監局、市旅游局、市外辦、市氣象局、市農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分管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市指揮部指揮場所: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指揮部指揮場所原則上設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部各成員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處置工作。當發生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時,指揮部指揮場所原則上設置在市公安局交通指揮中心,協調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和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和終止應急響應狀態的命令;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和救援等情況。

      2.2 工作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指揮工作,建立相關專業的指揮機構以及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制訂、管理并實施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的應對處置工作。

      無錫軍分區:負責組織指揮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事故搶險救災援助行動。

      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互聯網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

      市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市信電局:負責組織提供應急處置所需的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及校車、學生接送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和后續處置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處置、緊急救援、安全保衛、調查取證、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工作;根據情況對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導等措施。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因事故導致傷亡的善后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與預警工作。

      市住建局、城管局、市政園林局:負責全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維護、清理、修復因事故毀壞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等。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及營運車輛事故的現場和后續處置工作。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并為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藥品保障等。

      市質監局:負責提供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等特殊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

      市安監局:協調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應急措施,配合相關部門對突發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市旅游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及旅行團隊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和后續處置工作。

      市外辦:負責按照涉外事件處理的有關規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和后續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情況,指導現場氣象觀測和天氣預報預警服務等工作。

      市農機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及農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和后續處置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協調全市消防部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緊急救援及發生火災事故、危化品泄漏時的滅火施救等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支持和配合時,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2.3 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辦公室作為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市公安局交通指揮中心,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為:落實市指揮部指示精神,執行指揮部決策任務;協助市領導完成特別重大、重大交通事故處置工作;獨立完成較大、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當事人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完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總結和上報有關信息工作;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現場處置機構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響應的級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組成以事發地政府為主,由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區協調配合的領導共同組成。主要職責為:接受市指揮部指令,制定或調整現場救援方案,調動各相關單位力量和物資,下達現場處置指令,檢查督促相關措施的落實以及請求支援等。

      2.5 專家組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處置職責,組織成立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參與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1 預防與應急準備

      (1)市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及授權,對可能引發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隱患,及時分析研判,發布預警防范信息,提出相關措施建議,督促相關單位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風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風險信息應當按程序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對其他突發事件尤其是臺風、洪澇、暴雨、霧霾、冰雪、滑坡等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2)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檢查、評估與監控,并登記建檔,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等,按期整改到位;制定并完善本地區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應急資源保障工作,建立應急專家組并定期聯系。

      (3)重點運輸企業、道路經營單位要落實重大危險源監管的主體責任,對檢查監測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消除;建立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應急保障,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相關知識技能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掌握防護裝備和應急設備的使用方法,提高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儲備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5)在市政府或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預警信息,進入預警狀態后,市指揮部辦公室、各有關部門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加強對事故風險隱患、突發事件等的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評估。

      ②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并動員機動后備人員做好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準備。

      ③對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及時采取安全措施,落實警示警告。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交通管制。

      ④調集準備應急所需物資、設備、工具,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⑤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努力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風險。

      3.1.2 監測活動

      為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監測信息交流等制度和網絡,采用先進的儀器設備、設施和系統,檢測并預測氣象、地質等自然災害、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設以及可能威脅人身、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突發事件等狀況。市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政府應當及時將掌握的道路交通事故風險信息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大信息,經市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和省政府。

      3.1.3 預警分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受影響的范圍等,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其級別與事故分級標準相對應,按下列權限發布:

      Ⅰ級(特別重大,紅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災難,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由國家發布或者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國家后,由省長簽發。

      Ⅱ級(重大,橙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由擔任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的分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后簽發。

      Ⅲ級(較大,黃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在市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后由市長簽發。

      Ⅳ級(一般,藍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由市(縣)、區級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后發布。

      預警的解除也按照該級別事故的預警程序進行確認和發布。

      3.1.4 預警程序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應當迅速組織專家對事發地的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及時做出判斷,確定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并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啟動應急處置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則關閉應急響應;如果事故達到預警級別,要迅速通知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同時報告市政府,并抄送相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準備工作;如果事故預警級別達到Ⅰ或Ⅱ級,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經過跟蹤監測并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后,認為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結束,并向社會公布。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和共享

      市公安局是受理和向上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其隱患。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事發地人民政府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并及時核查、了解、續報有關信息。信息收集和報送應當做到及時、客觀、全面和準確,可通過電話口頭初報,隨后書面報告。遇有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涉及交通事故或因交通事故傷亡,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接到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和報告后,市應急指揮中心應當立即核實處理并及時按有關規定向省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市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市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同意后,向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2.2 先期處置

      事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發生,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公安(消防)、交通、安監、衛生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全力控制現場事態。

      事故現場人員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變動現場的,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3.2.3 分級響應

      當事故達到特別重大級別時,立即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按Ⅰ級準備進入組織指揮狀態。總指揮親臨指揮部進行指揮,或與有關處置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處置指揮工作。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在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市指揮部。

      當事故達到重大級別時,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按Ⅱ級準備進入組織指揮狀態。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親臨指揮部進行指揮,或與有關處置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處置指揮工作。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在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市指揮部。

      當事故達到較大級別時,立即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按Ⅲ級準備進入組織指揮狀態。副總指揮親臨指揮部進行指揮,或與有關處置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處置指揮工作。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在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市指揮部。

      當交通事故為一般級別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按Ⅳ級準備進入組織指揮狀態。由市公安局交通指揮中心按規定程序組織指揮市區各交警大隊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有關地區和部門協助配合。江陰市、宜興市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置。

      3.2.4 基本應急

      3.2.4.1 信息研判

      相關成員單位要迅速開展信息資源采集工作,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及裝載情況;事故現場具體位置、天氣、現場道路和周邊環境情況;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信息;事故原因初步核查情況;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發生可能情況;居民分布信息以及搶險救援設備、設施信息。對采集的信息要進行分析整合,按要求進行反饋。

      3.2.4.2 應急啟動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區政府及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應當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啟動本預案后,要迅速按規定組成現場指揮部,通知成員單位,實施本預案。

      3.2.4.3 搶險救助

      各成員單位及各有關應急隊伍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迅速組織處置力量及時趕赴現場,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泄漏的事故,或者可能惡化的險情,在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對跨地區實施交通分流、人員疏散,或者采取的交通管控、搶險救援措施,影響鄰近城市的,由市指揮部確認并協調實施,必要時報省級相關部門請求進行協調和確認。

      3.2.4.4 醫療救護

      市和市(縣)、區衛生等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及時調集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施、設備,搶救傷員。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3.2.4.5 衛生防疫

      市和市(縣)、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規程,做好現場衛生防疫工作。必要時,向省直至國家衛計委申請協調支援。

      3.2.4.6 交通管制

      在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事發地公安交警部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一般性質事故,規模、影響和危害不再進一步擴大的,在現場設立警戒區,周邊道路、路口設置分流點,設置管制誘導標志,指揮車輛、行人繞道通行,并清理通道,保障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車輛進出暢通等。對涉及火災、爆炸以及交通中斷的,或者規模、影響和危害可能進一步擴大的事故,設立多層交通管制分流保障圈,組織車輛從外圍繞行,嚴格控制無關車輛進入。對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事故,劃定隔離區,封閉道路、疏散過往車輛、人員,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

      3.2.4.7 現場監控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成立事故現場監測與評估小組,做好以下工作:

      (1)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搶險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范圍,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性和受損道路、橋梁垮塌的危險性,危險物品對周邊環境的污染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監測。

      (3)提供應急處置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風向、地質、水文資料。

      監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3.2.4.8 人員疏散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疏散工作: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圍、路線、程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群眾疏散、轉移。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5)負責治安管理。

      3.2.4.9 安全防護

      (1)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應當加強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事故現場必須按照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由交通警察指揮過往車輛、人員繞行,必要時可以封閉道路。夜間或雨、雪、霧、冰、沙塵等特殊氣象條件下,應當增加發光或反光錐筒,延長警示距離。

      (2)市指揮部應當根據處置涉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事故的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在確保應急處置人員掌握必要的防護知識、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用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有序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

      (3)當遇到可能威脅應急處置人員的險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傷害時,處置人員要善于自我保護,避免人身傷害。在對災情及時做出分析后,由市指揮部決定應急處置人員是否全部或部分撤離事故現場。

      3.2.4.10 社會動員

      (1)事發地人民政府視情況需要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由市指揮部報請省政府組織動員全省相關社會力量。

      (2)必要時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有關單位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3.2.4.11 損失評估

      保險機構第一時間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實施理賠。

      3.2.4.12 現場應急結束

      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受傷人員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件)隱患消除,現場勘查結束后,由指揮部做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的決定。

      3.2.5 擴大應急

      (1)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抽調機動人員參加救援或通知相關部門緊急增援。必要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報市指揮部備案。

      (2)超出市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區域、跨行業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現場指揮部提出,經市指揮部同意,上報省政府批準后協調實施。

      3.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科學公正的原則,需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新聞信息時,由市委宣傳部負責按照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發布的內容、范圍和方式,經市指揮部負責人審定后發布。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搶險救援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繞行提示標志以及電臺廣播等方式,及時發布路況信息,提醒其他車輛繞行。

      交通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市指揮部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委臺辦、市外辦、市僑辦,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實施。

      3.4 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經市指揮部批準,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5 恢復與重建

      3.5.1 善后處置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做好事故原因調查、受傷人員的搶救、人員安置、尸體辨認、對死傷者分別登記造冊并通知其家屬、做好家屬的接待安撫等工作。對危險物品泄漏等事故中受災人員提供臨時住所、應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3.5.2 社會救助

      根據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展開救援,并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工作。司法部門負責對需要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提供司法救助。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于受災地區和災民。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喪葬費用超過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5.3 調查與評估

      市指揮部指定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交通事故調查工作,形成調查報告,報市政府。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分析總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經驗,對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有針對性的完善和補充。

      3.5.4 恢復重建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受災受損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各級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專家組間的聯絡暢通。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110接警系統、有無線指揮調度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音視頻傳輸、計算機網絡、信息查詢系統的建設,確保應急處置的通信聯絡、指揮和情報信息流轉高效暢通。

      4.2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1)應急搶險處置隊伍應配備、更新必需的破拆、起吊、頂升和危險化學品處置等應急裝備,并建立應急處置個人防護裝備儲備機制,應急處置人員根據不同情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材,按照準確的安全搶救技術進行搶救。

      (2)建立搶險救援重要機械設備的調用制度,市指揮部根據需要,調用道路經營管理、專業運輸經營單位的搶險救援機械設備。

      (3)各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保證應急預警、報警、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

      4.3 應急隊伍保障

      各市(縣)、區政府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組織必要的培訓學習、合成演練,確保人員會搶險、會救援、會處置、會教育、會疏導。要加強軍地協同,積極發揮駐錫部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在應對處置中的支援作用。要建立隊伍資料臺帳和調動使用制度,保持通訊聯絡暢通,保證隨時集結出動,并要有備勤力量。市公安局要重點加強交警隊伍、消防隊伍的建設,嚴格訓練,多用善用,建成專業全面、裝備精良、技術過硬、作風頑強的攻堅力量,承擔主攻任務。

      4.4 物資保障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和專業應急處置隊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資儲備。同時,掌握本地區、本專業救援裝備及物質儲備情況,整合救援裝備資源。

      4.5 技術保障

      充分發揮科研院所、技術單位應急專業技術的研發能力,加快推進辦公自動化、社會面交通監控系統以及各類信息系統的建設和聯網,為應急處置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推動無人機等新裝備應用,提升應急監控、勘察、運輸等能力。市指揮部辦公室吸收專家參與指揮決策,科學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方案,建立科學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4.6 經費保障

      各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落實經費保障,用于應急處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整改。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道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整改交通安全隱患,改進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減少交通事故。

      4.7 其他保障

      根據應急工作需求,明確除上述保障以外的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公共設施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法制保障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

      4.7.1 公共設施保障

      交通、通訊、供電、供氣、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氣、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4.7.2 基本生活保障

      由事發地人民政府保障轉移人員和應急處置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責列支。

      4.7.3 醫療衛生保障

      急救醫療中心(站)等單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傷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對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傷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不足無法正常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護人員護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院搶救。救治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急救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的機制建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醫療人員、車輛和必要的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4.7.4 交通運輸保障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事故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4.7.5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7.6 人員防護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為應急處置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按照準確的安全搶救技術進行搶救。

      4.7.7 法制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善后工作中應當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組織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

      4.7.8 氣象水文信息服務

      氣象、水文部門負責氣象、水文信息的日常監測,對突發惡性氣象、水文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市指揮部辦公室。

      5 培訓演練

      5.1 預案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處置的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處置等能力和水平。演練結束后,認真總結,不斷完善預案。

      5.2 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預防交通事故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普及防范交通事故的知識,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并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5.3 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培訓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廣泛深入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教育。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需經過應急培訓。

      6 監督管理

      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

      (2)積極參與事故搶險,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處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在管轄范圍內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不服從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處置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處置工作行為的。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7.2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制定、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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