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7-02276 | 生成日期 | 2017-04-05 | 公開日期 | 2017-04-05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要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1.加強事前公開。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開工作機制,實行動態調整。要編制并公開執法流程、服務指南,方便群眾辦事。
2.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要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做好告知說明工作。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
3.推動事后公開。探索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限和程序,完善公開信息的審核、糾錯和監督機制。“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4.統一公示平臺。地方人民政府要確定本級政府和部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一平臺,歸集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信息,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實現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