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06月2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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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2-21 11:09:4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根據《江蘇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蘇水資〔2016〕37號)、《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聯席會議關于下達2020年和2030年全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的通知》(蘇水資聯〔2016〕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下達各市(縣)、區2020年和2030年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管理工作,根據市下達的控制指標,于2017年2月底前完成本級的分解下達工作,并報市水利局、市發改委備案。
二、各地要把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作為相關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建設項目取排水等涉水管理和審批的重要依據。嚴格建設項目新增取排水審批,對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監測監控體系,加強重要河流斷面、湖泊、水功能區水位、水質、流量的監測監控,完善重點用水戶在線監控系統,全面運用水資源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各地要把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納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等重要內容,每年組織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五、《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14〕73號)中已下達各地的2020年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與本方案指標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指標執行。
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須報市水利局、市發改委先行初步審查同意,并報市政府審查批準后實施。
附件:各市(縣)區2020年、2030年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1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