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年06月2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shù):
文號 | 錫政發(fā)〔2017〕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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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fā)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03 11:15:03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解決我市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jù)《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50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5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fā)〔2011〕33號)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錫政發(fā)〔2008〕85號)等文件精神,現(xiàn)調整2017年度市區(qū)住房保障標準如下:
一、調整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2017年度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26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2017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調整為低收入家庭按每平方米13元計算,低保、特困家庭按每平方米16元計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不足300元的,補足300元,放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原補貼標準基礎上,增加20%。
二、調整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準
2017年度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的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240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017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按每平方米3578元執(zhí)行。
三、調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
2017年度無錫市區(qū)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調整為:申請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240元(含)以下的無房家庭。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標準,仍按照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