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07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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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3-30 10:03:2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為全面貫徹中辦國辦《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6〕45號),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專題會議紀要》(2017年第5號)精神,現就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確保依申請公開的受理途徑暢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單位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各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檢查信息公開指南中對外公布的各種聯系方式是否有效,確保群眾通過信件、電話、傳真、郵件等途徑申請公開信息的途徑暢通,做到信件有人接收、電話有人接聽、傳真和郵件有人查看,對外公布的郵箱要保證有專人每周至少查看1次。
二、明確依申請公開受理辦理答復程序。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信件后,應當立即登記,對于可以由本行政機關答復的,應當由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統一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或信息公開專用章。
對于本行政機關不能完全掌握的信息或者由實際行使職能的下屬部門制作、保存的信息,應當主動咨詢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行政機關在收到上級機關的信息公開咨詢后,應當盡職查找,提供相應的背景情況,提出擬答復意見,加蓋公章后回復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在收到擬答復意見后,僅進行形式審查。因擬答復意見不當而造成上級機關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上級機關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年度績效考核中對有關行政機關予以扣分。
各行政機關通過信訪渠道收到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信件后,應當盡快轉交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按上述程序辦理。
三、及時依法依規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要求,對申請人的“三需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或按“一事一申請”等原則重新申請;對符合申請要求的,要分別作出答復。各行政機關要確保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合法合規,在答復書中應當說明作出答復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相關的救濟渠道。
四、完善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辦理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錫政辦發〔2016〕144號)要求,市政府辦公室在收到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行政訴訟舉證通知書后,按辦文程序辦理,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共同承擔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和行政訴訟答辯狀的起草工作,并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把關。對于事先由具體行使職能的部門制作,市政府僅作形式審查后由市政府負責公開的信息,遇有行政訴訟案件發生時,有關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推薦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該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市政府委托人參加庭審。
五、建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保障機制。尊重上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信息公開類行政復議和登記立案,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交答復書和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積極與上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開展業務研討、交流。建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依申請公開咨詢團隊,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例進行會商、會辦,防范法律風險。有需要但仍未聘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顧問的單位,應當抓緊時間聘請熟悉《條例》及相關業務的法律顧問。
六、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訴訟生效裁判。各單位要依法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判決中責令重新作出答復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作出答復。對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意見書及司法建議書,也要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整改情況予以反饋。
七、妥善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鑒于市國土資源部門代市政府使用無錫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的實際情況,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流程,今后市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政府辦公室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征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立即登記并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作信息公開答復書,并加蓋“無錫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信息公開專用章”,送達申請人。市政府征地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答復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加強協調配合。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30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