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07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7〕1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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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24 10:15:0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無錫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全市教育改革發展,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課程改革,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參照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江蘇省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獎評選表彰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教研機構(教師發展中心)、少年宮、電教館等單位及教師、教科研人員等個人,在教育教學中取得成果的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包括在課程建設與實施、專業建設與實施、教材開發與建設、教學方法與手段的優化、教學評價改革、師資隊伍建設、實施素質教育、教育教學管理創新等方面的成果,主要形式為教育教學與教育科研成果的實施方案、研究報告、成果的推廣使用報告、課程實施計劃和教學計劃、教材、教案、課件、論文、專著、譯著等。
市級教學成果獎包括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三大類別。基礎教育類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含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技工教育等。高等教育類含高等職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可根據其實施的教育層次,申請相應類別的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每2年評選一次,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共100項,其中特等獎10項、一等獎40項、二等獎50項。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學成果獎中的獲獎比例不高于30%。評選過程重質量、重實效,各獎勵項可以空缺,寧缺不濫。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申報市級教學成果獎,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原創性,在理論和實踐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進,符合教育發展規律、學校教學規律和學生培養規律;
(二)具有較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經過一年及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并取得實際效果;
(三)具有示范性和指導推廣作用,取得較高認同度,在市內外產生積極影響。
第六條 特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上有較大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具有廣泛示范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顯著成效,在本市處于領先水平并在市內外產生重大影響。
第七條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或實踐的某一方面有明顯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明顯成效,并產生重要影響。
第八條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或實踐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一定成效。
第九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其中,特等獎由無錫市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第十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堅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的導向,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的導向,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于鼓勵教師潛心教書育人的導向,確保評審標準公開、過程規范,評審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為主持和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作出主要貢獻者。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應當為派員主持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提供主要物質技術條件保障者。
教學成果由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可聯合申請。申報每項教學成果的單位署名不超過3個,個人署名不超過5人。
已經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教育研究成果特等獎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不再參評。以前獲得過相關獎項的教育教學成果參評此獎項必須有新的創意和新的發展。
第十二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申報程序為:由持有單位或個人所在單位按照其行政隸屬關系,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持有單位或個人為在錫高校、市直屬學校(單位)、市屬民辦學校、行業所屬職業學校的,直接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應填寫《無錫市教學成果獎申請表》,提交教學成果報告、教學成果應用和效果證明材料以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凡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須在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至市教育行政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申請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
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評審前聘請專家,組建市級教學成果獎總評審委員會(簡稱總評委會)和基礎教育類、職業教育類、高等教育類教學成果獎分評審委員會(簡稱分評委會)。
分評委會負責相應類別教學成果獎的初評,提出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總評委會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議。
分評委會可根據本領域教學成果特點,設立若干學科專業組,負責相關學科申請材料評議工作。
第十五條 總評委會和分評委會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論證評審。
分評委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初評。其中,二等獎須有分評委會全體委員1/2以上(不含1/2,下同)贊成,一等獎須有2/3以上贊成,特等獎須有3/4以上贊成。
總評委會對分評委會提出的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議。其中,對特等獎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須有總評委會到會委員2/3以上贊成。
第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總評委會提出的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定。審定通過的獲獎項目,應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30日。
第十七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并寫明聯系人姓名、地址、電話等。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異議,并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總評委會和分評委會成員本人為市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的,或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的,或與申請人在同一單位的,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定結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獲獎單位或個人由批準授予單位頒發相應證書和獎金。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數額為:特等獎每項獎勵3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000元。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教學成果獎專項資金,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獎金歸獲獎單位或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績效考核、晉級增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擇優推薦市級教學成果獎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或省級教育科研成果獎。
第二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市級教學成果獎的推廣交流工作,把獲獎成果的實踐成效納入教育質量監測范圍,不斷強化后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在批準授予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批準授予的由批準授予單位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撤銷的市級教學成果獎,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相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