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1-06 15:36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為進一步做好無錫市區保障性住房銷售、配租工作,根據《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無錫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
經濟適用房銷售由經濟適用房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以下統一簡稱“銷售單位”)組織實施,無錫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保辦”)負責監督管理。
(一)前期組織
1.選房順序確定
申請購買市區經濟適用房房源的家庭購買次序,按照批準批次和申請時間先后排序,并在有關媒體進行公示。
2.銷售信息公示
經濟適用房集中選房房源及銷售時間確定后,由銷售單位提前在銷售現場公布房源信息,如區域、戶型、面積、樓層、價格等。同時由市住保辦在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
3.發放選房通知單
經濟適用房集中選房房源及銷售時間確定后,由銷售單位組織按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以及候選經濟適用房房源小區平面圖、戶型圖等有關資料。
(二)選房流程
1.購買家庭按《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通知的時間準時到銷售現場,先進入“候選廳”等待選房,選房開始后,由工作人員按選房號順序叫號,每批次不超過5個購買家庭進入“選房區”選房,購買家庭應對照經濟適用房小區方位圖和戶型圖,在5分鐘之內選定住房。
2.進入選房輪次的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選房的,按遲到處理,由其后申請家庭依次補進。
3.選定房源后,購買家庭代表在《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單》上簽名確認,并在收款處交納定金或首付款。工作人員同一時間在房源信息庫或房源信息板上標記注銷。
現場所選房源一經確認,不可更改。
4.購買家庭持《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單》、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簽訂經濟適用房購買合同,辦理相關購買手續。
5.當天選房遲到的購買家庭,其選房安排在當天選房程序的最后,按順序號先后進行選房。本次銷售其他選房遲到的購買家庭,其選房安排在本次銷售選房程序的最后,按順序號先后進行選房。
6.經濟適用房選房結果由市住保辦在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
(三)合同簽訂
1.明確購買人。簽訂合同時,經濟適用房購買家庭成員均應成為經濟適用房購買人,未成年人除外。購買家庭可以增加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作為共有人,但購買的人均面積不得低于18平方米,增加的共有人須之前從未購買過經濟適用房且自愿放棄今后申購經濟適用房。共有權人必須到場,且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
2.嚴格份額約定。為確保經濟適用房保障性質,在經濟適用房銷售合同中明確產權為申請購買家庭共同共有,不得隨意約定產權份額。
3.經濟適用房購買合同簽訂后,購買家庭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合同義務。
(四)放棄購買
放棄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申請家庭,必須至市住保辦辦理放棄手續,從辦理放棄手續之日起2年內該家庭所有成員不能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
(五)入住及后續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入住家庭需遵守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2.因房屋質量原因,房屋無法在短時間內修復或者無法居住使用的,保障家庭可憑開發建設單位的相關證明申請重新選購,在剩余房源內重新選房。
3.申請家庭選定房屋后如須辦理退房手續的,應先辦理放棄手續,再按開發建設單位規定流程按合同或者約定辦理相關手續。已辦理房屋登記需要退房的,按回購方式處理。
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梁溪區范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新就業人員實物配租工作由市住保辦組織實施;梁溪區范圍內外來務工人員、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新吳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實物配租工作,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自行制定配租規則負責組織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管理。
(一)配租標準
1.一室戶配租對象:一人戶、夫妻兩人戶、同性別二人戶(其中有一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以及不同性別二人戶(其中有一人年齡在8周歲以下)的,分配一室戶。
2.二室戶配租對象:一室戶以外的申請家庭分配二室戶。
(二)前期組織
1.配租順序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按照批準批次和申請時間先后確定選房順序號碼。
2.配租信息公示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前7天在受理窗口或住房保障官方網站公布集中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相關信息,包括區域、戶型、面積、樓層等內容,并在集中配租當天現場張貼供選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信息、申請家庭選房順序信息。
3.配租通知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配租前7天通知申請家庭領取《無錫市公共租賃住房選房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申請家庭按照通知要求準時到選房活動現場報到、登記。每個申請家庭應推選一人或委托一人(以下簡稱選房代表)參加選房。因疾病、殘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選房代表持本人身份證(被委托人須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參加配租選房。
(三)選房程序
1.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選房現場劃定選房區,選房區設置與本批次申請家庭數量相等的座位,每位選房代表簽到后落座等候選房。
2.選房代表按照選房順序號碼依次進入選房區選房。
3.根據選房順序號碼,每批次進入選房區的不超過10個選房代表,選房代表應在5分鐘內選定住房。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選定住房的,視作放棄選房,由后續順序號碼依次補進選房。
4.申請人選定房屋后不得更改,選房結果由工作人員記錄于公共租賃住房選房登記表,申請人現場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交納押金及預交6個月租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發《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
5.申請家庭可以選擇放棄選房,但放棄后視同該家庭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2年內該申請家庭所有成員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6.申請家庭因遲到未能參加選房的,在配租當天到場的,在選房最后按原公示的選房順序號依次在剩余房源內選房。
7.進入選房輪次的申請家庭放棄選房的,其所持順序號碼作廢,由后續順序號碼依次補進。
8.申請家庭選定的住房,應即時在房源信息板上予以標記注銷。
9.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結果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住房保障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
(四)入住及后續管理
1.申請家庭憑《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合同、交款收據等至物業辦理入住手續。
2.入住家庭需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規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時交納租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服從統一管理。
三、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梁溪區、濱湖區的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實物配租工作由市住保辦組織實施;錫山區、惠山區、新吳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實物配租工作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管理。
(一)配租標準
1.一室戶配租對象:一人戶、夫妻兩人戶、同性別二人戶(其中有一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以及不同性別二人戶(其中有一人年齡在8周歲以下)的,分配一室戶。
2.二室戶配租對象:一室戶以外的申請家庭分配二室戶。
(二)選房順序
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優先安排和抽號選房相結合的方式安排選房。重殘、老年申請家庭優先安排自行抽取相應靠前選房順序號,其他家庭隨后自行抽取選房順序號,然后按照選房順序號先后自主選房。
重殘家庭是指申請家庭人員中有一人持有市殘聯頒發的一級或二級殘疾證的家庭,老年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家庭。
配租家庭較少且易區分時,在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按照批準批次和申請時間先后確定選房順序號碼。
(三)前期組織
1.配租信息公示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前7天在受理窗口或住房保障官方網站公布集中配租的廉租住房相關信息,包括區域、戶型、面積、樓層等內容,并在集中配租當天現場張貼供選的廉租住房房源信息。
2.配租通知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抽號前7天通知申請家庭領取《無錫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抽號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申請家庭按照《通知書》要求準時參加抽號。每個申請家庭應推選一人或委托一人(以下簡稱選房代表)參加選房。因疾病、殘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選房代表持《通知書》、本人身份證(被委托人須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參加抽號。
(四)選房程序
1.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選房現場劃定抽號區和選房區,抽號區設置與本批次申請家庭數量相等的座位,優先選房家庭安排在前排就座。每位選房代表簽到后落座等候抽號。
2.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將印有選房順序號的《無錫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選房單》(以下簡稱《選房單》)分別放在“A”、“B”二個抽號箱內,“A”抽號箱放置一室戶的《選房單》,“B”抽號箱放置二室戶的《選房單》。申請人按可選戶型按照先優先家庭后其他家庭的方式依次抽取《選房單》,抽號次序按申請人所占座位號碼自小而大排列順序。
3.申請人按照《選房單》確定的順序號碼依次選房。A01號代表第一個選擇一室戶住房的申請家庭,A02號代表第二個選擇一室戶住房的申請家庭,以此類推;B01號代表第一個選擇一室戶住房的申請家庭,B02號代表第二個選擇一室戶住房的申請家庭,以此類推。
4.根據《選房單》順序號碼,每批次進入選房區的不超過10個選房代表,選房代表應在5分鐘內選定住房。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選定住房的,視作放棄選房。由后續順序號碼依次補進選房。
5.申請人選定房屋后不得更改,選房結果由工作人員記錄于廉租住房選房登記表。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發《無錫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無錫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證》。
6.申請家庭因遲到,且在配租未結束前到場的,其選房安排在整個選房順序的最后進行。
7.進入選房輪次的申請家庭放棄選房的,其所持順序號碼作廢,由后續順序號碼依次補進。
8.申請家庭選定的住房,應即時在房源信息板上予以標記注銷。
9.廉租住房配租結果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住房保障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
(五)入住及后續管理
1.選房程序結束后,申請家庭憑《無錫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無錫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證》至戶籍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并簽訂《無錫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同時交納房屋押金及1年房屋租金。
2.入住家庭需遵守廉租住房的相關規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時交納租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服從統一管理。
3.原已享受租金補貼的申請家庭,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在申請家庭選定住房后的次月起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4.申請家庭可以選擇放棄選房,但放棄后視同該家庭放棄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2年內該家庭所有成員不能再次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
四、補選
1.申請家庭聯系方式或者住址變動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所在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聯系方式或者住址變動又未書面告知,導致銷售單位、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無法聯系的,申請家庭自行承擔通知不到責任。
2.在按申請家庭預留聯系方式通知不到的情況下,銷售單位、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在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社區予以公告,視作通知已送達申請家庭。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作申請家庭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2年內該家庭所有成員不能再次申請同種保障:
(1)申請家庭已收到通知,但未按規定及時領取《通知書》的;
(2)申請家庭領取《通知書》后,既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實物選房,又未在截止時間之前辦理申請放棄或者轉為貨幣保障手續的;
(3)申請家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選定房源或選房后又退房的;
(4)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簽訂租賃合同或者購買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下一批次銷售、配租之前,憑相關證明材料,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在剩余房源內補選:
(1)因特殊原因未接到通知,且自銷售或者配租結束之日起未滿三個月的;
(2)因緊急情況接到通知后不能領取《通知書》或者參加選房,又不能及時告知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
(3)因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影響無法參加選房的。
5.住房被征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不參加輪候,憑已簽訂生效的征收協議、征收實施部門選房通知單等相關材料直接在現有存量房源中選擇。
此類家庭有兩戶以上集中選房時,征收實施部門應按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6.現居住使用的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所在地政府認定確需排除危險隱患的住房保障輪候家庭,可憑危房鑒定材料、所在地社區、街道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參加輪候,在現有存量房源中選定。
五、公(廉)租住房換房
1.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換房,由區、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年審程序進行審核:
(1).因家庭人口變化符合調換戶型標準的;
(2).符合廉租住房優選條件調換相同戶型的;
(3).因患有重大疾病,行動能力受限,且居住在無電梯公(廉)租住房3層及以上的;
同一原因,只能申請換房一次。經審核符合調換條件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現有空置房源情況就近安排調換。申請人不接受安排房源的,視作放棄,放棄后2年內不得再次因同類原因申請。
2.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廉)租住房的,經公(廉)租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相同戶型的公(廉)租住房,雙方一起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辦理備案、重新簽訂租賃協議等相關手續。互換的公(廉)租住房雙方自行約定、辦理交接手續。
3.公(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有欠繳租金等違規情形的,須整改完成后方可進行房源調換和互換;已不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對象不得進行房源調換和互換。
4.因家庭人口減少等原因不再符合二室戶配租條件的保障家庭,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調換一室戶,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及時予以調換。逾期未申請的,按合同約定或者規定加收租金,直至調換或者退房。
5.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符合落戶條件需辦理落戶手續的,由保障對象本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合同至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辦理。如有租金欠繳、違規出租等情形的,須整改完成后方可辦理落戶;已不符合公(廉)租住房資格的不得辦理落戶。
六、合并保障
申請人均符合同類住房保障條件,因共同生活需要,可以向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合并保障,并提交合并保障申請、申請人關系證明、相關責任承諾等材料,經審核后,申請代表憑通知書參加輪候選房。可以合并保障的,應當按合并后現有人數在現有房源內供其選擇。不選或者放棄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合并保障。
七、監督管理
1.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監督舉報方式,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監督。
2.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抽號選房的當天可以邀請公證機構全程監督現場選房程序,并可以邀請行政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代表監督指導。
3.保障性住房選房材料應當在結束后六個月內整理歸檔,納入住房保障其他檔案管理。有條件對選房過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將選房相關音像資料一并歸檔。
4.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及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11月6日
來源: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