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2-13 16:4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各市、區住建局(住保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將 我市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更新改造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存標準
(一)配置電梯的12層以下住宅按建筑面積18元/平方米交存;12 層及以上住宅按建筑面積22元/平方米交存。
(二)配置電梯的單一產權獨立式住宅不交存電梯、消防設施設備 專項更新改造資金。
(三)配置電梯的非住宅房屋參照住宅標準執行。
二、交存方式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更新改造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 登記前向市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一次性交存。
三、建賬方式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電梯、消防設施設 備專項更新改造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設立電梯、消防設施設備 更新改造資金專項分賬,按物業管理區域建賬,并逐棟建立明細賬,以單元面積核算到各單元。
四、使用規定
(一)專款專用,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更新改造資金專項用于 電梯和消防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日常維護維修不得使用。
(二)電梯更新、改造需要使用更新改造專項資金的,應委托國家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具有相應電梯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 對電梯更新、改造的必要性進行評估并出具證明。
(三)消防設施設備更新、改造使用專項更新改造資金的,需要由 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或公安消防部門出具證明。
(四)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更新改造資金申請使用具體流程按 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執行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2013年5月1日后受讓土地、配置電梯的住宅和 非住宅房地產開發項目。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12月9日
來源: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