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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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6-25 11:11:1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為加強全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協稅護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進地方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及稅收遵從引導實施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6〕186號,以下簡稱《遵從辦法》)和《中共無錫市委辦公室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機關部門(單位)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辦法〉的通知》(錫委辦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考評辦法》)的規定,對《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辦法》(錫政辦發〔2014〕70號)部分內容作了修改調整,現將調整后的《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考核辦法予以廢止。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5日
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充分調動各成員單位、部門協稅護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進地方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無錫市范圍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所實施的考核。考核對象為《考核辦法》明確有稅收協作配合任務的各成員單位、部門及各市(縣)、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公開公平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公正公平地進行考核,做到過程透明、結果公開。
(二)明確職責、科學評價的原則。根據各地、各部門在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中應承擔的義務,以科學方法和標準評價各地、各部門的工作實績。
(三)獎懲結合、激勵促進的原則。嚴格考核,實施獎懲,充分調動各地、各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四條 根據《遵從辦法》和《考評辦法》規定的工作職責,將對市級各成員單位的考核內容分為任務落實、信息傳遞、協作控管三個部分。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內容,分解為任務落實情況基礎分 20 分,信息傳遞情況基礎分 50 分,協作控管情況基本分值30分。
(一)任務落實情況(20分)
各成員單位和部門加強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指定責任落實機構(科室),配備專業對口業務骨干為聯絡員,在職能、人員變動后及時告知市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未按規定落實的,扣 5 分;積極參加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織的各項活動,未按時參加有關稅收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業務培訓等活動的,缺席1次扣5分。
(二)信息傳遞情況(50分)
各成員單位和部門按照《遵從辦法》和《考評辦法》規定的涉稅信息的范圍、內容和時限要求,按時將涉稅信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傳遞。此項工作基礎分為50分,其中:1.信息傳遞準確性基礎分20分,傳遞的涉稅信息不能通過系統審核的,每次扣1分;2.信息傳遞及時性基礎分10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傳遞信息,每次扣1分;3.傳遞信息真實性基礎分10分,各部門確保提供涉稅信息真實有效,傳遞虛假涉稅信息的,每次扣5分。4.關鍵字段完整性基礎分10分,關鍵字段是指對信息分析利用時,作為數據匹配關鍵要素的字段,如企業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等,各部門在報送的信息中,出現關鍵字段不完整的,每缺失1項扣2分。
(三)協作控管情況(30分)
各成員單位和部門按照《遵從辦法》中關于工作協作的要求,協助財稅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1.有關單位和部門未按照規定在相關環節控管稅收,未及時將指定情況通報財稅部門,以及未給予財稅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幫助等,對違反行為出現 1 次扣 2 分;對導致控管不力、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較大的,出現1次扣5分。
2.財稅部門對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的環節控管和通報情況,未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的,出現 1 次扣 2 分;導致征管不力、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較大的,出現1次扣5分。
3.有關單位和部門未按照規定協同財稅部門實施稅收遵從引導,對稅收失信納稅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的,出現 1 次扣 2分。
第五條 根據《遵從辦法》規定的工作職責,將對各市(縣)、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的考核內容分為體制建設、平臺推廣、任務落實、信息拓展 4 個部分。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內容,分解為體制建設情況基礎分20分,平臺推廣情況基礎分20分,任務落實情況基礎分60分,信息拓展為加分項:
(一)體制建設情況(20分)
各市(縣)、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加強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開展相關工作,未按規定落實的扣 5 分;積極參與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織的各項活動,未按時參加相關工作聯席會議、業務培訓等活動的,缺席1次扣5分。
(二)平臺推廣情況(20分)
各市(縣)、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在市領導小組指定的成員單位范圍內積極推廣信息平臺應用,及時解決平臺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平臺推廣不到位地區按未使用平臺成員單位數占成員單位總數比例扣分。
(三)任務落實情況(60分)
各市(縣)、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督促各自成員單位及時、準確地完成數據報送任務,此項工作考核由兩部分組成:1.任務完成準確性基礎分30分,按照所在地區指定成員單位已完成任務數占應完成任務數比例扣分;2.任務完成及時性基礎分30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傳遞信息,每次扣0.5分。
(四)信息拓展情況
各市(縣)、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根據當地實際需求,在規定報送數據范圍以外拓展信息內容,每拓展1項任務加1分。
第六條 各部門信息任務在數據所屬期結束后第 1 個工作日內發起,報送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七條 考核成績在每季度任務報送結束后30日內以公告形式向各地、各相關部門通報。考慮到各部門報送頻率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不等,在當季考核時發生多次報送任務的,公布平均成績,未發生報送任務的,不參與考核。
第八條 全市參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人員在信息傳遞、利用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禁止泄露信息內容和數據來源。如出現任何泄密事件,該地區稅收征管保障辦公室或該成員單位年度考核成績為0分。
第九條 遵循以激勵為主的原則,對年度綜合考核成績優秀的地區、部門,以及在保障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成績突出的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條 考核工作由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根據年度考核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當年度考核獎懲意見,提請領導小組研究審議、批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