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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17-12-13 11: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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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18-03-01 11:01:18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7年10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13日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10月31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軌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建設工程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責任體系,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關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屬地監管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旅游度假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備,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督促行業、領域內相關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兒園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網絡等媒體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以及對安全生產進行公益宣傳的義務,適時免費刊播安全生產公益廣告。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培育和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設備等安全產業,鼓勵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以下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一)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參加搶險救護;
(四)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
(五)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六)依法應當予以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每季度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并形成書面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以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檢查安全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三)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風險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五)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分管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部門負責人在部門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聘用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一名專職和一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聘用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瓶裝液化石油氣、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機械制造、電力生產和道路運輸單位,以及粉塵涉爆、涉氨制冷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社會組織實施或者開展安全巡講等方式,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服務。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風險因素辨識和分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并向從業人員公布安全生產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構成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文字、圖像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激勵政策:
(一)達到標準化二級及以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延期手續和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并給予適當獎勵;
(二)達到標準化三級的,按照有關規定換領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推薦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政策。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能持續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請原安全生產標準化發證機關取消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解散、破產的,清算組或者破產管理人在接管后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列入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城市綜合體、商場、網吧、電影院、劇院、公共娛樂場所、商品交易市場、高層樓宇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單位,使用電梯、瓶裝液化石油氣、游樂設施的單位,以及較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單位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或者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將其納入從業人員統一管理,不得轉移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應當確認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的,應當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告知危險因素,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權利: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參加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
(四)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七)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八)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依照有關法律可以獲得其他民事賠償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并按照規定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推舉至少一名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代表,參與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納入績效管理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指導、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相應的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督促、檢查、指導分工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專家組。
專家組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安全生產形勢的預測分析、相關專業領域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以及開展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技術論證、技術推廣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派出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派出機關(機構)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
(四)統籌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信息化建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還應當履行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
第三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四)構建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完善安全生產誠信體系、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包括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廣電和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糧食、體育、旅游、人民防空、民族和宗教事務、氣象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行業領域管理;
(二)協調解決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包括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地震、郵政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發揮綜合協調職能,督促所屬機構按照相應的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并加強運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共享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對監督檢查的對象、頻次、內容等分別作出規定。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通過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并同時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登記、督辦、銷號機制,明確整改責任主體、責任期限和督辦部門。
第三十八條 建立保險機構參與事故防控機制。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誠信等工作相結合,確定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榮譽表彰等,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修訂意見。
第四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置,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告知同級公安機關和工會等相關單位,并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二小時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十五條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
市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
第四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四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本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二)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非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負責生產管理和指揮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三)依法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承包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四)非法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非法發包和非法承包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五)其他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負有責任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未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單位未與受托方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或者未告知危險因素,或者未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