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年01月18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1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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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8-10 11:27:5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促進人防建設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72 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融合發展的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中央關于人防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有序實施,堅持公共優先、綜合利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質量第一、確保安全,切實提高城市整體防護和綜合承載能力,使人防建設在無錫城市建設發展中發揮更好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防災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落實融合發展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導作用。各地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訂,適時編制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堅持集約建設、資源共享、平戰結合的原則,在規劃中明確人防工程建設與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的相關要求,實現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融合集成建設、綜合開發利用、互連互通、連片成網。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戰時和平時使用,對人防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布局、體系配套、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區域和標準,以及落實規劃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相互配套的防護工程體系。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要對人防工程建設規模、功能定位、遠期目標等提出具體要求。在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中,要對地下空間及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連通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二)明確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工程建設標準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的意見》要求,城市規劃區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總建筑面積(包括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積)的比例結合建設 6 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無錫市區的建設比例為 8%;江陰市、宜興市建設比例均為 6%。因地質、地形、結構及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或城市某區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積達到最低人均結合建設面積指標且人防工程布局滿足服務半徑要求的,經建設單位申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應當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其中最低人均結合建設面積無錫市區為 1.6平方米,江陰市、宜興市均為 1.4 平方米。
單獨修建的城市地下建筑可按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集中結合修建 6 級以上人防工程,其中無錫市區按總建筑面積的 8%,江陰市、宜興市按總建筑面積的 6%確定應建人防工程面積。應建面積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按應建面積修建 6 級以上人防工程;應建面積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可按 1 個防護單元建設(建筑面積不得少于 1000 平方米)6 級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體按滿足防常規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設人防工程。軌道交通設施的建設標準,按照《軌道交通人民防空設計規范》(RFJ02-2009)執行。城市地下交通干道、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等重要地下基礎設施建設,按有關規定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易地建設費的繳納標準按物價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三)規范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工程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權責明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建立起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兼顧設防工程管理的有效機制。各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監管,督促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履行職責和義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通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工程維護和使用管理規范有序。公安、消防、住建、質監、安監等部門要對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進行業務指導和專項監督,督促使用管理單位落實安全保障措施。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使用單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平時使用證,并簽訂使用協議,明確維護管理、戰時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確保工程安全使用。
三、 創造融合發展的良好條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著眼于提高城市防護能力和完善城市功能,切實重視人防工程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工作。在規劃管理、行政審批、人防工程管理等方面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聯動機制。要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創造良好建設條件。要嚴格落實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標準,不得擅自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
(二)探索多元投資。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按照專款專用的要求,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經費的使用管理,在停車矛盾集中區、交通擁擠區、地鐵換乘區以及其他城市功能薄弱區建設一批綜合效益明顯、具備示范效應的人防工程。要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機制,適時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試點,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三)加強政策扶持。除法定義務建設的人防工程外,其余地下空間遵循“誰投資、誰收益”原則。符合條件的人防工程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城市地下空間兼顧設防工程同時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0 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