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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8-01871 | 生成日期 | 2018-03-19 | 公開日期 | 2018-03-20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廢止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
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原《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錫政辦發〔2014〕20號)即行廢止。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19日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成員單位職責
2.4 現場處置機構
2.5 專業機構
2.6 基層應急指揮機構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與預警
3.2 應急處置
3.3 信息發布
3.4 應急結束
3.5 恢復與重建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隊伍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技術保障
4.5 資金保障
4.6 其他保障
5 培訓演練
5.1 預案演練
5.2 宣傳教育
6 監督管理
6.1 監督與檢查
6.2 責任與獎懲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7.4 名詞術語解釋
8 附件
8.1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
8.2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名單
8.3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通信錄
8.4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流程圖
8.5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成員通信錄
8.6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物資裝備一覽表
8.7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相關應急預案目錄
8.8 無錫市突發地質災害信息發布文稿格式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地質災害能力,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進行,規范應急救援行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編制。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源頭預防,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危害。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統一指揮,分部門負責。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響應,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地質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完善聯動協調和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快速、準確、高效應對突發地質災害。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我市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和部署適用本預案的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督查市(縣)、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市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國土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園林局、市政集團、市氣象局、市旅游局、武警無錫支隊、無錫供電公司以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的分管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2.2 辦事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組成。主要負責匯集、上報險(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督促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成員單位職責
市國土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建應急調查隊伍和應急防治專家組,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指導和協助市(縣)、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市經信委:負責協調企業防御和應對地質災害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救災和災后重建物資的生產,負責災區信息基礎設施應急保障。
市農委:協調災區及時做好農業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組織和調動消防部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其他險情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市民政局:協調組織災區有關部門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協調落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應急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區危房檢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搶修受損壞的交通設施,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通道暢通,保證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
市水利局:組織搶修受損壞的水利設施;負責汛情的監測和通報。
市教育局:組織修復受損壞校舍或應急調配教育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各級衛生部門及時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并對地方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市規劃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和災后所需的規劃資料,指導災區編制災后重建規劃。
市市政園林局、市政集團:負責保護市政道橋、城市照明、市政污水管網、城市綠地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壞的市政道橋、城市照明、市政污水管網、城市綠地等公共設施,保障正常運行;做好供水、燃氣等設施的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于地震引發的地質災害趨勢和危害進行預報。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市旅游局:負責組織落實旅游景區的各項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防范工作。
武警無錫支隊:了解掌握災情、轉移疏散人員、搜救被困人員,加強災區重要目標警戒,協助有關部門搶修重要設施、搶運重要物資、維護社會秩序、進行災后重建等。
無錫供電公司:負責災區電力設施搶修,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地質災害發生后,根據地質災害險(災)情等級,災害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先期處置,部署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2.4 現場處置機構
發生突發地質災害險(災)情時,設立現場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災害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研判地質災害險(災)情發展趨勢,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組織現場保障工作,負責信息收集、研判和上報工作。
2.5 專業機構
無錫市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揮中心蘇南分中心)作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技術支撐機構,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負責對各類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原因、發展趨勢、危害程度、處置方法和災害損失等進行研究、評估,提出相關處置建議;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向現場指揮部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服務。
2.6 基層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區政府根據搶險救災的需要,參照市應急防治指揮部的構成,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1 預防與應急準備
加強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抓好源頭預防。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在汛期和極端天氣情況下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3.1.2 監測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組建以村委會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加強對群測群防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國土、氣象、水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在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人口密集區和重要工程地段,設立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點。
3.1.3 預警分級
國土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按照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等級由強到弱依次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很高;
橙色預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高;
黃色預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高;
藍色預警: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3.1.4 預警程序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經審批后,通過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統一發布。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發,黃色預警、藍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簽發。
預警信息發布后,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當不具備地質災害發生條件或危險已解除的,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和共享
突發地質災害險(災)情發生后,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地質災害險(災)情信息,認為可能發生大型或者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市(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地質災害險(災)情信息,并在1小時內上報市政府。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災)情發生后,市政府應當在2小時內將地質災害險(災)情信息上報省政府。
信息報告內容要盡量全面,主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類型、規模、傷亡人數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應急指揮部應要加強對信息報告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信息報告及時、客觀、真實、準確。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險(災)情發生后,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和受災單位應立即組織受災害威脅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搶救受困人員,派人不間斷地監測災害體變化情況,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
險(災)情發生地市(縣)、區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開展人員搜救、警戒保衛、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應急處置工作。
3.2.3 分級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地質災害險(災)情等級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發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啟動市和市(縣)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上報省應急指揮辦公室,建議啟動省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發生小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啟動市(縣)、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2.4 基本應急
發生中型以上突發地質災害險(災)情時,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救援方案,視情況建立若干應急行動組,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以下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警戒保衛:公安、武警等部門根據地質專家劃定的危險區,劃定警戒區,負責災害現場的保護、警戒、治安秩序維護,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
人員疏散:公安、武警等部門協助災區政府組織受威脅群眾轉移至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強制疏散;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
人員搜救: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門負責搜救被壓埋人員,控制和消除危險因素,防止災情擴大。
醫療救護: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設施搶修:市政、電力、通信、水利等部門負責恢復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通信、水利設備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
現場監測:國土部門負責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測及災情發展趨勢的研判,提出應急救災和防災措施建議;組織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減緩或排除險(災)情發展。氣象部門加強災害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密切關注氣象變化。
3.2.5 擴大應急
當地質災害已經或者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啟動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已經或者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市政府視情況報告省政府直至國務院,請求應急支援。
3.3 信息發布
突發地質災害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發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信息發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4 應急結束
地質災害險(災)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領導機構批準,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3.5 恢復與重建
3.5.1 善后處置
市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組成災害善后工作小組,做好受災人員救助、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部門做好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災救濟安置標準。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應將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3.5.2 社會救助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捐贈活動。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開展救援,并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發放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于災區和受災群眾。
3.5.3 調查與評估
各級國土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調查與評估。內容包括查清災害發生的原因、現場處置概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調查與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
3.5.4 恢復重建
災害發生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對災害損失評估的基礎上,制定災害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及時組織交通、建設、通信、水利等部門開展基礎設施修復工作。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重建工程必須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各級政府根據損失評估報告、災區的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和技術指導。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社區、行政村要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并確保通訊暢通、有效。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固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手段,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和通信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必要時配備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相關設備,設備選型可參照國家、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為標準。
4.2 隊伍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援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鎮(街道)、村(社區)應急救援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4.3 物資保障
有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的市(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提前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訊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供應;要加強救災裝備建設,配備專用越野車輛、應急通訊及信息傳輸設備、應急用品、搶險救災裝備等。
4.4 技術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防治技術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技術支撐能力。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4.5 資金保障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經費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4.6 其它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建立完善基礎支撐、綜合應用、數據庫管理和移動應急通訊系統,確保平臺語音通信、視頻會商、綜合協調與應急指揮等功能有效運轉,不斷提高信息化和可視化水平。
市、市(縣)應急指揮部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建立應急指揮室、視頻會商室和值班室,配備先進適用的應急調查、視頻會商設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醫療資源信息,不斷增強醫療機構對地質災害傷員的緊急救治能力,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演練。
5 培訓演練
5.1 預案演練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每年應當組織一次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演練,可采取桌面推演、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等多種方式。演練內容應當涵蓋從預警預報到中止應急響應的全過程。要通過演練,鍛煉應急隊伍,熟悉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流程,檢驗各部門應急處置與協同配合能力,并結合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演練的有關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備案。
5.2 宣傳教育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對廣大群眾干部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培訓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和志愿者等進行地質災害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地質環境管理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培訓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的識別、預防、控制和治理知識;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災情、險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常識等。要結合汛期地質災害巡查,對義務監測員及受災害威脅的群眾,進行識災、防災、避災等知識技能的培訓。
6 監督管理
6.1 監督與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市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檢查和指導。
6.2 責任與獎懲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要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在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調查、控制、處置和報告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市國土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國土局會同市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參照省、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國土局負責制定和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4 名詞術語解釋
7.4.1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7.4.2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7.4.3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7.4.4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7.4.5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7.4.6 地質災害險情及災情分級: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四級。
7.4.6.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7.4.6.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7.4.6.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7.4.6.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 附件.doc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