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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8-02344 | 生成日期 | 2018-04-10 | 公開日期 | 2018-04-10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必須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1.落實審核主體。各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審核工作。各單位要配備和充實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并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要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2.確定審核范圍。要結合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以及對當事人、社會的影響等因素,確定重大執法決定的范圍,探索建立重大執法決定目錄清單制度。各單位可以對法定簡易程序以外的所有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3.明確審核內容。要針對不同行政執法行為,明確具體審核內容,重點審核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行政裁量權運用和法律適用等情形。
4.細化審核程序。要根據重大執法決定的實際情況,編制法制審核工作流程,明確法制審核送審材料,規范法制審核工作方式和處理機制,規定法制審核時限,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