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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7〕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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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20 10:06:1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化工行業建設項目準入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0日
無錫市化工行業建設項目準入暫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7 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8號)等精神,全面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樹立創新綠色安全發展導向,全面落實“減化”要求,全面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目標
通過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行業準入審查等手段,強化化工行業項目的準入管理,著力調存量、控增量、減總量,調結構、優布局、促規范,抓創新、提門檻、強監管,切實增強化工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
二、基本原則
(一)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園區(含化工集中區),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及化工項目(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的化工監測點企業和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水平及油品質量升級、結構調整的改擴建項目除外),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不能穩定運行企業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
(二)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已經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化工園區。禁止國家確定的過剩行業新增產能,禁止新改擴建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化工項目,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取水、接電和新增授信等業務,對符合政策要求的先進工藝改造提升項目應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禁止限制類項目產能(搬遷改造升級項目除外)進入化工園區。
(三)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有毒氣體類項目,不再批準新的光氣生產裝置和生產點建設項目,從嚴審批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涉及高危工藝的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及列入名錄的惡臭污染物等嚴重影響人身健康和環境質量的化工項目。
三、準入管理
(一)準入管理權限劃分
對以復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產、環境污染影響小、安全風險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不涉及主要生產裝置和工藝變更的安全環保改造項目等,可由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化工項目一律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實行有條件備案。
(二)準入管理辦法
對各地上報的化工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環保、維穩、安監、規劃、國土等部門對項目進行聯合會審。嚴格審查后,按照化工項目備案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各部門初審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備案需提供的資料包括:項目申請報告(有資質單位編制);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維穩辦、市規劃局分別出具的化工項目初審意見表(見附件)。
1.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為園區配套的工業氣體等需就近供應和安排的項目除外),投資額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搬遷化工項目進入化工園區,投資額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投資主管部門進行有條件備案。
2.對部分投資規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細化工、新能源和生物化工類項目,以及采取化學方法進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投資規模限制可適當放寬,并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投資主管部門進行有條件備案。
3.《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下放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權限的通知》(錫政發〔2015〕238號)發布后備案的項目,必須在通過環保、安全、能耗、社會穩定風險等評估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成后,未經環保、安全和消防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4.園區外化工企業(除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的化工監測點企業)只允許在原有產品種類、產能規模和符合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安全隱患改造、節能環保設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
5.在符合產業政策和排污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的化工監測點企業允許進行優化產品結構、改善安全條件、治理事故隱患和提高環保水平的相關改擴建。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