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年04月1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199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20 10:12:2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發改委《無錫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0日
無錫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現代產業發展政策的意見》(錫委發〔2017〕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境內外大中型企業在本市市區投資設立,對較大區域內的控股企業、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行使經營、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獨立法人機構。在本市市區設立的總部企業在其行使經營、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特定區域內應具有唯一性。
第三條 經無錫市發展總部經濟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統一認定并符合有關政策的總部企業,其所在區可申請市總部經濟獎補資金,用于鼓勵支持總部企業發展。
第二章 總部企業認定標準
第四條 總部企業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并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匯總納稅;
(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本市市區外全資(含控股)或授權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少于3個;
(三)注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上年度入庫稅收(不含海關稅)1000萬元以上。
對一些特定的總部類型企業、新興業態企業,或者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履行地區總部職能、實行統一核算、作為納稅主體,且對本地經濟增長貢獻大的分公司(機構),在認定條件上可以一事一議。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總部企業認定申報按照“材料報送—地區初審—部門審核—公示公布”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材料報送。按屬地化原則,申請總部認定的企業,應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無錫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驗資報告和上年度審計報告(合并);
(四)申請總部的本市現有企業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前兩個年度納稅證明,申請新設立總部認定的企業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
(五)申請企業母公司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申請企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總部企業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含特定區域內的唯一性證明)和對擬任總部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文件,內容包括企業與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之間關聯關系、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
(七)申請企業基本情況介紹,控股公司、分支機構名單和基本情況(附企業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和隸屬關系證明);
(八)企業信用基準評價報告。
以上材料需按序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送。其中,第一、六款為原件,其余為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 地區初審。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企業申請進行初審,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匯總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初審不合格的,由各區對企業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部門審核。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初審材料后,將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通過初審的企業進行集體審核,并出具意見。審核時間不超過 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示公布。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中國無錫”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將擬認定的總部企業名單上報市領導小組審定。經市領導小組審定的總部企業名單,將統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與評估
第十條 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市區注冊設立的企業,可申請認定新設立總部企業。
第十一條 本市市區原有企業在全市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
第十二條 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每年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動態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核,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復核結果向市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三條 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上年度因涉稅及其他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領導小組確認。
第十五條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加強對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內容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后,三年內不再具備申請總部企業認定資格;已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追回其所享受的獎勵資金,同時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無錫市總部企業認定辦法》(錫政辦發〔2012〕8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執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