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年05月1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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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05 15:11:1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了更好地保障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進一步提升精準救助水平,根據《無錫市社會救助辦法》(錫政規〔2015〕1號)和《無錫市申請救助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核對實施細則(試行)》(錫民救〔2017〕11號),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資產限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金融資產主要內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資產,包括: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投資機構的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債券、保險、信托帳戶余額及其它資產。
二、金融資產限額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限額標準,是指其家庭人均持有金融資產總和的最高額度。金融資產的理財產品、債券、保險、信托投資等能夠得出凈值的,按凈值計算;無法計算凈值的按購買的初始價或者估價計算。
三、分類限額標準確定
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資產限額標準,按下列情形確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資產限額標準為: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3.5萬元。其中:1人戶上浮20%、2人戶每人上浮10%,3人戶每人不作浮動,4人戶每人下浮10%,5人以上戶每人下浮 20%;家庭成員中的 18 周歲(含)以下未成年人、在讀高等院校學生、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持證的殘疾人,本人上浮20%;家庭成員中的重病人員、持證重殘人員,本人上浮40%。
(二)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限額標準為: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5.25萬元。其中:1人戶上浮20%、2人戶每人上浮10%,3人戶每人不作浮動,4人戶每人下浮10%,5人以上戶每人下浮20%;家庭成員中的18周歲(含)以下未成年人、在讀高等院校學生、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持證的殘疾人,本人上浮30%;家庭成員中的重病人員、持證重殘人員,本人上浮45%。
上述家庭中具有兩種或以上情形的,不重復上浮限額標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四、家庭超額支出審核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非家庭必需支出一年內單次金融資產支出超過低保標準12個月數額的,或者累計支出超過低保標準24個月數額的,以及享受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成員,非家庭必需支出一年內單次金融資產支出超過低保標準 18 個月數額的,或者累計支出超過低保標準36個月數額的,應當書面向審批機關說明金融資產支出主要用途,并提供相關支出憑證。如查實用于高檔消費支出,按有關規定取消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資產限額標準,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高,并由市政府統一制定并公布。
(二)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三)本通知施行后,《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錫民救〔2013〕7號)第十二條中“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2 倍”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同時取消。
(四)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資產限額標準。
附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限額標準表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5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