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年05月1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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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1-09 15:12:5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府采購行為,預防和遏制政府采購活動中圍標、串標行為的發生,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協同監管機制的通知》(財辦庫〔2016〕42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對政府采購活動中圍標、串標行為協同懲戒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協同懲戒政府采購活動中圍標、串標行為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在對我市政府采購領域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查處中發現,我市政府采購領域存在圍標、串標行為。圍標、串標是指采購單位經辦人員、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利害關系人,為謀取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采用相互串通等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破壞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依法打擊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圍標、串標行為,對于凈化我市政府采購市場環境,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都具有重大意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各方當事人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按本通知要求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的防范和識別,發現嫌疑線索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在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密切與監察、公安和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建立有效的協同懲戒機制,共同促進我市政府采購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節點控制,防范和識別政府采購領域圍標、串標行為
(一)加強標前控制。一是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政策和規定,嚴把采購需求、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審核論證關,嚴禁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是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列明,出現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圍標、串標情形的,投標無效,在評審報告中進行記載并報財政部門。三是加強保證金管理,實行往來資金法人基本賬戶繳退制度,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必須通過其法人基本賬戶繳納和退回。四是強化項目人員控制,投標供應商的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提供本企業連續6個月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項目其他人員必須提供本企業連續3個月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
(二)加強事中管理。一是加強保密管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對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情況保密。二是加強資格審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并對投標供應商的信用記錄情況進行認真查詢及使用。三是加強詢標評審。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畸高或畸低,但投標總報價與各分項報價不能相互對應,或者技術標制作粗糙、內容明顯偏少的情形,評審中應當及時進行詢標,在詢標時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提供計算依據和報價依據的,應當認定投標無效并在評審報告中進行記載,同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三)加強對供應商圍標、串標行為的辨識審查。出現下列四個方面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投標無效并在評審報告中進行記載,同時按發現圍標、串標嫌疑情形向財政部門報告:一是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的裝訂形式、紙張情況、目錄序號、排版格式、文字風格等存在明顯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顯示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二是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項目組成員出現同一人、投標文件中錯誤(或異常)一致或雷同、電子文檔信息一致或雷同的。三是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企業或同一賬戶資金繳納、不同投標人的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同一投標文件中單位名稱落款與公章不是同一單位的。四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的。
(四)加強溯源復查。對發現的供應商圍標、串標疑點和問題,應當按照“專家評委初查、工作人員復查、監管部門核查”的案源排查機制及時組織復查核實。
三、加大監管力度,協同懲戒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圍標、串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一)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政府采購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監察部門應當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審計項目所涉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公安部門對涉嫌政府采購犯罪的案源線索要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和處理。各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中相關信息的互通與共享,主動抄報各自履職過程中掌握的相關監管信息。
(二)財政、監察、審計和公安等部門之間應當完善移交、接收督辦機制。在政府采購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涉及違規違紀以及行政違法的線索,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分別移交財政、監察、審計等相應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案源線索,應當及時移送至公安機關調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各職能部門對其他部門移交的政府采購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問題線索的登記和催辦工作,確保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落實采購人的監督職責,做好政府采購業務的內部歸口管理和所屬單位管理,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對采購需求、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方面的管理。
(四)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做好流程控制,圍繞委托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執行采購程序等加強節點控制,將案源排查機制落到實處。
(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設立“無錫市協同懲戒政府采購領域經濟犯罪信息聯絡點”,專門負責調查處理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聯絡點辦公室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明確案源線索舉報渠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政府采購當事人凡發現有圍標、串標問題線索的,可進行信訪舉報,舉報電話為:0510-81822289(市財政局)、0510-82220845(市公安局)、0510-81825710(市行政審批局)。
四、嚴肅責任追究,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處罰
(一)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圍標、串標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執行本通知規定。
(二)采購代理機構未按本通知執行,或者有明知供應商資格不符仍通過資格審查或要求評審委員會通過資格審查,誘導、暗示或強迫要求評審委員會推薦某個投標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等參與圍標、串標情形的,采購人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采購代理資格,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重新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后依法重新招標。
(三)采購人未按本通知執行的,財政部門及其授權撥款單位不予撥付資金;違規單位直接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委員會成員未按本通知執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提出回避、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打分畸高畸低或未按采購文件規定進行評審的,應當及時停止該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
評標現場監督人員發現評審委員會成員未按本通知執行、或袒護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當視情況及時向該成員提出警告,或停止該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評審工作被停止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重新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重新組織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排除原評審委員會的違規成員。
(五)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上述違規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定給予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