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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7〕2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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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16:23:35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無錫市“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市“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據《水利部等9部門關于印發<“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水資源〔2016〕463號)、《省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2〕27號)和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聯席會議印發的《江蘇省“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蘇水資聯〔2017〕1號)等文件要求,在總結“十二五”期間考核工作的基礎上,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市政府對全市各市(縣)、區“十三五”期間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對象為江陰市、宜興市、梁溪區、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新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考核組織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考核工作由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市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環保局、市政園林局、太湖辦、國土局、農委、物價局、統計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參加,具體工作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考核辦)承擔。
三、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同時設置創新獎勵及其他加分事項、扣分事項和一票否決事項。評分方法見附件1和附件2。
(一)目標完成情況
目標完成情況考核6項指標:用水總量、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重點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減排量。
(二)制度建設情況
制度建設情況包括河長制度,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論證制度,水資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制度,用水定額、計劃用水和節水管理制度,水價和水資源費制度,水功能區劃及相關管理制度,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項制度建設情況。
(三)措施落實情況
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節水優先、水資源保護、監督與管理、基礎能力等4類措施落實情況。
(四)其他情況
其他情況包括創新獎勵及其他加分事項、扣分事項和一票否決事項。
四、考核程序
(一)發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根據省統一部署,市聯席會議或市考核辦及時發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確對上一年度或“十三五”期末考核工作的具體安排和要求。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3),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考核辦。同時,將用于自查報告復核的相關技術資料(要求見附件4)一次性報送市考核辦。除按市要求補報的材料外,逾期補報的材料不再作為考核的依據。
自查報告和復核技術資料務必真實、準確。
(三)資料核查、現場考核(現場檢查和綜合考核)
1.資料核查
市考核辦組織市相關部門,對各地上報的自查報告和相關支撐資料進行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檢驗及核算分析,作為現場檢查的技術和評分依據。
2.現場考核
(1)現場檢查。在資料核查的基礎上,考核工作組進行現場檢查(檢查表式見附件5)。原則上每個市(縣)、區抽查3個重點取用水戶和2個水功能區(飲用水源地)。
現場檢查內容包括:對各市(縣)、區上報的相關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核對,對重點取用水戶取用水量、用水效率以及水功能區(飲用水源地)水質狀況等進行實地抽查,對存在問題進行質詢核實等。
(2)綜合考核。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進行綜合考核。綜合考核內容包括:考核工作組聽取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匯報,審核自查報告、上年度考核主要問題的整改報告,查閱相關資料,反饋資料核查和現場檢查意見以及存在的問題,反饋初步考核意見等。
(四)形成考核報告
市考核辦統籌考慮各市(縣)、區自查、資料核查、現場檢查和綜合考核結果,提出各市(縣)、區年度或期末考核評分和等級建議,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經評議審定后,在每年5月底前將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
五、考核評分
(一)年度考核評分
各年度綜合考核得分由年度考核得分值和現場檢查點得分值兩部分得分值組成(按照權重加權確定):
1.年度考核得分值。為目標完成、制度建設、措施落實和其他情況分值之和,其中目標完成情況35分、制度建設情況30分、措施落實情況35分,其他情況中加分事項最高5分、扣分事項最高2分。
2.現場檢查點得分值。為現場檢查點得分值之和,5個檢查點、每個點20分。
3.年度綜合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值×70%+現場檢查點得分值×30%。
(二)期末考核評分
期末考核總分由各年度綜合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綜合考核得分加權,分值保留小數點后1位數。其中年度綜合考核平均得分權重占50%,期末年綜合考核得分占50%。計算公式為:期末考核總分=各年度綜合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綜合考核得分×50%。
(三)考核等級確定
根據年度或期末綜合考核的評分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六、考核結果使用
(一)考核結果公告與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作為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獎勵與表彰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或者市聯席會議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三)整改檢查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考核辦。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就通報中指出的存在問題向市考核辦提出書面整改方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認真抓好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并在下一年度考核自查報告中將整改落實情況一并上報。
(四)追究責任
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者市聯席會議責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在考核工作中有虛報、瞞報、謊報、漏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附件:1.目標完成情況評分方法
2.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評分方法
3.自查報告編制提綱
4.復核技術資料要求
5.現場檢查評分表表式
6.考核評分匯總表
附件1
目標完成情況評分方法
目標完成情況分值35分,評分內容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用水效率控制目標、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等3類目標6項指標。其中,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的用水總量指標分值為10分,用水效率控制目標的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指標、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標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指標分值為10分,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的重點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標和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減排量指標分值為15分。
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的各年度目標值,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20年和2030年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標的通知》(錫政辦發〔2017〕36號)明確的“十三五”期末控制目標和市下達的年度任務中明確的目標執行。
一、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為用水總量指標。
用水總量指各類用水戶取用的包括輸水損失在內的毛水量,包括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人工生態環境補水四類。當年用水總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總量進行考核。
農業用水指農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魚塘補水。工業用水指工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卻、空調、凈化、洗滌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計,不包括企業內部的重復利用水量。水力發電等河道內用水不計入用水量。生活用水包括城鎮生活用水和農村生活用水,城鎮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產業及建筑業等用水)組成。人工生態環境補水包括人為措施供給的城鎮環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濕地補水,不包括降水、徑流自然滿足的水量。
年度用水總量小于等于年度目標值者,得分為10分;大于年度目標值者,不得分。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包括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指標、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含火電,其中直流電廠用水量按省市規定的用水量計算口徑確定)指標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指標。用水效率控制目標獎勵分值為1分,其中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獎勵分值各為0.5分。具體獎勵標準為:
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達到目標值,且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低于60立方米/萬元(含),獎勵分值為0.5分。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達到目標值,但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大于60立方米/萬元,下降率高于目標下降率10%(含)以上的,獎勵分值為0.5分;下降率高于目標下降率5%-10%(含5%)的,獎勵分值為0.3分。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達到目標值,且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低于20立方米/萬元(含),獎勵分值為0.5分。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達到目標值,但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高于20立方米/萬元,下降率高于目標下降率10%以上(含)的,獎勵分值為0.5分;下降率高于目標下降率5-10%(含5%)的,獎勵分值為0.3分。
(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
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指用水總量與國內生產總值(以萬元計)的比值。計算公式為: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立方米/萬元)=用水總量(立方米)/國內生產總值(萬元)。其中,國內生產總值按2015年可比價計。
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指當年度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降幅達到年度目標值者,得分為3分;低于目標值者,不得分。
(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指工業用水量與工業增加值(以萬元計)的比值。計算公式為: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萬元)=工業用水量(立方米)/工業增加值(萬元)。其中,工業增加值按2015年可比價計。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當年度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幅達到年度目標值者,得分為3分;低于目標值者,不得分。
(三)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指灌入田間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與灌溉系統取用的灌溉總水量的比值。計算公式為: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灌入田間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統取用的灌溉總水量(立方米)。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年度目標值者,得分為3分;低于目標值者,不得分。
三、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
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包括重點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標和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減排量指標。重點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標超過目標值,且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比上一年減少1-2%(含1%,不含2%),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獎勵分值為1.5分;重點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標超過目標值,且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比上一年減少2%(含)以上,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目標獎勵分值為3分。
(一)重點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重點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指水質評價達標的水功能區數量與全部參與考核的水功能區數量的比值(單位為百分比)。計算公式為:重點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達標的水功能區數量/參與考核的水功能區數量)×100%。
重點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年度目標值者,得分為9分;低于目標值者,不得分。
(二)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減排量
重點水功能區污染物總量減排量指重點水功能區內主要污染物年入河總量較上年減少量。“十三五”期間選擇部分重點水功能區進行核算,主要污染物入河總量較上年度減少者,得分為3分;不減少者,不得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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