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年07月2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規〔20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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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6-06 10:24:4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本數,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充分協商、自愿申請、政府支持、確保安全”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規劃、住建、質監、市政園林、國土、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矛盾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協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應當經本幢或者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權益受損業主協商,形成書面補償方案。
第八條 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建筑設計方案;
(二)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三)電梯運行、保養、保險、檢驗、維修等費用分攤以及大修、更新方案;
(四)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五)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前款規定的增設電梯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
第九條 業主可以根據所在樓層、面積等因素分攤資金,分攤比例由出資的全體業主協商確定。
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增設電梯的相關經費。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住建局制定。
既有住宅的原房改售房單位可以出資增設電梯。
第十條 本幢或者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者(以下稱為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建設者可自行辦理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
建設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單元中推選 1—2 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選擇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為代理人。
建設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建設者應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就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和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設者應當將公示情況形成公示報告。
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建設者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并在公示報告中載明與異議人的協商情況。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者應當向所在地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接受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三)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包括總平面圖、間距分析圖、建筑圖、施工圖)。
(四)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
(五)經本幢或者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并附有同意增設電梯業主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復印件。
(六)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七)公示報告以及與相關業主進行協商的書面材料。
(八)其他法定資料。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料,應當由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等第三方進行現場見證或者公證,并出具見證意見或者公證證明。
第十四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后,按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流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涉及自來水、排水、燃氣等管道的,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就相關方案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流程由市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應當選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書面告知所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并提交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機房(機器設備間)和井道布置圖等技術資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 30 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完成后,建設者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將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維保合同,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對 2000 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設電梯的,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區級財政分別承擔。
增設電梯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因增設電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