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8〕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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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22 10:57:5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2日
無錫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8〕14號)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縣)、區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負責實施,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工作從2017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況。
第七條 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考核內容為:各市(縣)、區政府屬地責任落實情況,工作協調機制建立運行情況,督查和問責制度落實情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等情況。
第八條 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內容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和欠薪預警系統建立情況,工程建設領域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工資專用賬戶和銀行代發等制度實施情況,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審批管理和資金監管、撥付情況。
第九條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內容為:完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情況,欠薪案件查處和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處置情況,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情況,欠薪失信“黑名單”認定及聯動懲戒情況,多部門聯合專項執法檢查情況,工程建設領域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欠薪整治情況。
第十條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省考核方案要求,組織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2月上旬開始,3月上旬前完成。考核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區級自查。各市(縣)、區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各市(縣)、區政府對自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各市(縣)、區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
(三)綜合評議。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情況,結合實地核查、日常監督檢查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信訪、信用管理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議,確定考核等級,形成考核報告,報市聯席會議審議。
(四)結果反饋。考核結果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聯席會議向各市(縣)、區政府通報,并抄送市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縣)、區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考核過程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考核結果將同步抄送公共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與相關信用評級作關聯。
第十二條 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對探索建立治理欠薪問題新機制、新辦法取得顯著成效的,可給予適當加分。考核結果根據考核得分和有關情況確定,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高度重視,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充分發揮;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尤其是工程建設領域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執行到位;工作成效明顯,欠薪問題得到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兩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不力、措施不落實、欠薪問題突出的;
2.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十三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市聯席會議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市聯席會議對該市(縣)、區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約談的市(縣)、區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約談后2周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