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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1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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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7-27 13:29:2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調整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區特困人員供養和市區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月人均900元。
二、市區城鎮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為1400元/月。市區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為1300元/月。特困人員所享受的居民基礎養老金、征地補償性養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發放的資金應計入供養標準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市區集中孤兒養育標準調整為2360元/月,散居孤兒養育標準調整為1880元/月(均含中央、省兩級補貼300元/月)。
四、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區特困人員供養和市區孤兒養育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承擔。
五、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申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做到應保盡保。
江陰市、宜興市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