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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1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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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7-14 13:32:5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已經十三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全面推進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理順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優化資源配置,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7〕2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27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部署,加快推進鹽業監管體制改革,理順職責關系,優化資源配置,創新管理方式,完善監管體制,確保按期實現政企分開,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為促進全市鹽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建設“強富美高”新無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開。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將企業職能和監管職能分開,使鹽業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
(二)依法監管,權責明確。合理確定我市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三)簡政放權,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審批事項,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功能作用。下移執法重心至縣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統籌兼顧,配套推進。將鹽業監管體制改革與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等改革有機結合,總體設計,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之間的關系。
三、主要內容
(一)實行政企分開。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運營,撤銷市和市(縣)鹽業公司加掛的鹽務管理局牌子,行政管理職能由市和市(縣)、區相關行政機關承擔。
(二)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1.市經信委:為全市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食鹽專營工作和全市鹽業行業管理;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食鹽批發許可等審核工作,負責全市食鹽批發企業資質管理;貫徹執行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修訂鹽業管理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編制全市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全市鹽行業運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食鹽儲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工作;會同市衛計等部門做好非碘鹽供應管理、應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牽頭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工作。
2.市食藥監管局:為全市食鹽質量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執法,負責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負責全市食鹽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負責查處生產經營者在食鹽中非法添加營養強化劑的行為。
3.市衛計委:負責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制訂、碘缺乏地區范圍劃定等工作。
4.市農委:負責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質量的監督管理。
5.市行政審批局:負責依法做好食鹽生產、批發企業注冊登記工作。
6.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負責指導市(縣)、區做好相關注冊登記工作。
7.市質監局:負責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
8.市物價局:負責食鹽價格的市場監測、預警及監督管理,實施特殊情況下的價格干預或緊急措施。
9.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涉鹽違法犯罪打擊工作。
各市(縣)、區參照市級層面做法,對有關部門職責分工進行調整。
(三)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執法
1.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江蘇省內的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經營;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取消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2.結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由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鹽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鹽業主管部門全部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加強對批發市場商戶、超市、便利店等零售終端及集伙餐飲單位等消費終端的監管,牽頭嚴厲打擊制販假鹽和違規經營食鹽行為,加強對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的監管和違法案件查處,加強鹽產品標識管理,嚴格防止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質量的安全和食鹽市場秩序的穩定。市經信部門加強食鹽專營執法指導監督;市食藥監管部門加強食鹽質量安全執法指導監督。
3.各相關部門應建立證照協同監管機制,共同履行“雙告知”職責,加強信息溝通、聯動監管和執法協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在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要科學籌劃,精心組織,穩妥推進,確保實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各市(縣)、區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制定出臺本地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落實地方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改革、實現政企分開。
(二)密切協調配合。經信、食藥監管(市場監管)作為主要職能承接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具體部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省關于機構改革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落實鹽業監管相關部門的職能配置;財政部門要做好鹽政協管人員經費和鹽業監管相關部門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鹽業公司要統籌安排好日常工作和移交工作,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移交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有序推進實施。加快鹽業主管機構的行政職能與鹽業公司分離,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由市食藥監管部門及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承擔。考慮到未來一段時期食鹽安全監管形勢嚴峻,新的專業化監管體系建立需要一個過程,加之現有鹽政執法工作人員普遍年齡偏大、工作技能單一、身份性質相同,該群體的穩定直接關系到食鹽安全和專業化監管體系的無縫銜接。從2018年6月1日起5年時間,對現有的鹽政執法人員,原則上由市鹽業公司負責妥善轉崗安置;從現有鹽政執法人員中選派20人左右,協助從事鹽行業管理工作、食鹽專營執法及市場秩序維護工作、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及執法工作(其中,市經信委2人,市食藥監管局2人,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2—3人)。市和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資金、經費等的協調、落實和保障工作,5年內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簽訂協議,按年支付市和市(縣)鹽業公司協助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安全管理與執法及相關工作的服務費用。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