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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8〕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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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5-22 14:44:28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6〕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市各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辦)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突出重點、強化過程,注重實效。
第五條 涉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的考核口徑,一律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關于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執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季度考評重點內容
1.各項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重大部署的推進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指令、督辦件的承辦落實情況;
3.各種安全生產統計信息、事故快報信息和安全宣傳信息等的上報情況;
4.市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巡查、專項檢查結果;
5.安全生產事故指標控制時序進度。
(二)年終考核重點內容
1.建立目標體系。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實現“雙降雙控一杜絕”,即:生產安全事故總量和死亡人數雙下降,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和較大以上事故雙控制,杜絕重特大事故,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2.強化責任落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推動地方黨委政府領導責任、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切實把責任落到實處。
3.推進依法治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完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強化事前執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著力推進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嚴格事故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4.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監管機制,健全完善市和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5+N”要求配備執法監管人員;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口等各類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管人員;村(社區)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協管員。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落實事故信息直報制度。在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5.加強源頭防控。堅持關口前移,嚴把安全準入門檻。強化過程管控,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持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持續推進高危行業企業轉型發展或整頓關閉。全面落實“平安交通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各項工作任務,進一步提升交通安全監管執法水平。加強重點時段、重大節點安全監管,扎實開展日常檢查、專項督查和重點巡查。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各項規劃措施落實,突出公共安全特別是城市綜合體、高層樓宇、地鐵營運、地下管網、燃氣管道、特種設備、景區大型游樂設備等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強化城市運行安全保障,爭創“國家安全發展示范城市”。
6.提升保障能力。加大安全科技支撐力度,強化規劃引領,提高安全監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大力實施生命安全防護工程。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發揮專家和第三方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到位,落實安全生產專項經費。
7.加強宣傳培訓。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設。大力開展多部門共同合作參與的安全宣傳“七進”活動。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 “安全生產月” “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 “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安全生產納入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心組學習和領導干部培訓內容。把安全生產納入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和農民工崗前培訓教育內容。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切實做到先培訓、后上崗。
8.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安委會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第三章 考核辦法及考核標準
第七條 對各市(縣)、區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實行季度考評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季度考評占權重55%,年終考核占權重45%。季度考評和年終考核均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對部門和直管企業實行季度履職報告合并年終考核的辦法執行。
第八條 季度考評由市政府安委辦每季度組織,由市安監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市公安消防支隊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內容,以條線考核形式單獨實施。上述六個部門考評得分合計并除以6,得出被考評地區的季度得分。年內四個季度考評得分合計并除以4,得出該地區的季度評分值,再以55%的權重計入年度考核得分。
第九條 年終考核根據市政府的統一安排進行。次年1月份,由市政府安委會組成專門考核小組,依據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及評分細則,分別對各市(縣)、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市各直屬企業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受到國家和省級機關表彰以及市委、市政府獎勵,經市政府安委辦認定,適當給予加分。具體辦法由當年制定的考核細則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或者市政府安委會認定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級評定;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當年度考核細則的評分規定按實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市政府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以及市人民政府與各市(縣)、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簽訂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和具體評分標準,經市政府安委會審定后印發施行。
第十四條 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市(縣)、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7月10日前報送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次年1月10日前報送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評報告。市政府安委辦組織現場年終考核。
第十五條 市政府安委辦根據考核匯總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報市政府安委辦主任會議審議。市政府安委辦主任會議提出考核審議意見,經市政府安委會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并予以通報。
第五章 考核獎懲和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根據中組部《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3〕22號)中關于加大安全生產等指標權重的要求,將安全生產考核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情況同時抄報市委組織部、市監委、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級機關工委等組織實施綜合考核的機關和部門。考核結果應用于市委、市政府對各市(縣)、區科學發展觀考核和市級機關年度績效管理及作風建設綜合考評及其他各類綜合考評。
第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考核評定為優秀、良好等次的單位及年度先進個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會予以表揚獎勵。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和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市政府安委辦負責協調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督促落實;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一年內不得被表揚獎勵,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班子成員不得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第十九條 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取消優秀或良好等級評定資格,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和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安委辦負責解釋。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