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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8〕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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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7-01 10:32:2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無錫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績效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績效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無錫市信保基金政策目標實現,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16﹞127號,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保基金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是指根據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標和管理要求,運用相應的考核指標和考核方法,對信保基金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率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信保基金的績效考核主體,負責組織實施信保基金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協同市財政局開展考核工作。
第五條 績效考核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規范可行。考核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規范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考核為主,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
(二)績效導向。考核遵循真實、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根據相關運行數據,突出量的規模,體現質的要求。
(三)獎懲分明。通過考核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對于發現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好案例及時進行交流推廣,充分發揮考核對于推進信保基金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六條 信保基金績效考核對象為按照協議執行一年以上的合作銀行,并對合作銀行的合作業務分別進行考核。
第七條 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信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合作協議。
(三)無錫市現代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申報和服務平臺系統(以下簡稱平臺系統)的記錄數據。
(四)合作銀行提供的基金運行情況報告。
(五)市財政局和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考核指標
第八條 考核指標實行雙百分制,包括規模指標和質量指標。各項指標設置及分值如下:
(一)規模指標(100分)。主要考核信保基金貸款余額放大倍數和貸款總量占比。貸款余額放大倍數50分,按完成目標百分比計算相應分值,達到協議約定合作規模即放大10倍的得50分;貸款總量占比50分,按合作銀行子基金業務貸款余額占信保基金貸款總余額的比重計算相應分值,最高得50分。
(二)質量指標(100分)。主要考核信保基金貸款中,當年貸款增幅、信用貸款占比、首次貸款占比、貸款利率水平、貸款審批效率、綜合滿意度。
1.當年貸款增幅(20分):當年貸款投放增幅每達到1%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過20分。
2.信用貸款占比(20分):信用貸款占比達到50%(含)以上的得20分,信用貸款占比為30%—50%的得10分,信用貸款占比低于30%的不得分。
3.首次貸款占比(20分):首次貸款占比達到50%(含)以上的得20分,首次貸款占比為30%—50%的得10分,首次貸款占比低于30%的不得分。
4.貸款利率水平(20分):貸款平均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上浮10%以下的得20分。
5.貸款審批效率(10分):申貸平均周期不超過7天的得10分,超過7天且不超過10天的得5分,超過10天的不得分。
6.綜合滿意度(10分):主要考核合作銀行努力程度、企業滿意度以及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貸款占比等情況,按照“好”、“較好”、“良”、“一般”4個等級,分別得10分、8分、5分、2分。
信保基金貸款是指合作銀行按照信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合作協議規定發放的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貸款無抵押及擔保條件或擔保無反擔保條件的貸款,保險為貸款保證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為反擔保條件的除外。
首次貸款是指合作銀行首次給企業發放的貸款。
申貸周期是指企業在平臺系統中提交信保基金貸款申請直至獲得貸款的時間。
信用貸款占比、首次貸款占比、貸款利率水平、貸款審批效率、綜合滿意度指標中的貸款均指貸款余額。
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智能裝備產業、航空航天產業、高端船舶和海洋裝備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生物醫藥產業、新能源和新能源機車產業、新材料產業、高端紡織和服裝產業等。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績效考核一般按預算年度組織實施。每一預算年度結束后,市財政局組織開展信保基金年度考核。次年2月底前,合作銀行向市財政局及市主管部門報送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3月底前市財政局結合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信保基金平臺系統數據及第三方中介機構績效評價報告,會同市主管部門考核評定,形成考核結果和報告,按照得分高低進行排名并在行業范圍內通報。
第十條 信保基金考核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對于年度考核排名前5位的信保基金合作銀行,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優先推薦申報省、市相關金融創新獎。
第十二條 對于年度考核排名前3位的信保基金合作銀行,分檔予以一次性綜合獎補,獎補資金用于小微企業貸款業務推廣相關工作。合作貸款規模在5—10億元(含10億元)且貸款余額放大倍數高于8倍的合作銀行,給予一次性150萬元獎勵;合作貸款規模在10—20億元(含20億元)且貸款余額放大倍數高于8倍的合作銀行,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合作貸款規模大于20億元且貸款余額放大倍數高于8倍的合作銀行,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于貸款余額放大倍數低于5倍的合作銀行,市相關主管部門約談合作銀行主要負責人并限期督促整改;若連續2年貸款余額放大倍數低于5倍,將取消合作資格。
第十四條 對于考核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市財政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合作銀行貸款發放中存在道德風險的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與信保基金有效期相一致,相關指標將視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