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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19-04-08 14:2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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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19-06-01 14:27:57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 2019 年2 月 27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9年3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6 月 1日起施行?,F將《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 年4月 8日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12 號
《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 2019 年2 月 27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9年3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 年6月 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 年 4月8 日
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
?。?019年2月 27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 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補償制度化、規范化,促進生態保護和治理,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補償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補償,是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 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合理、權責一致,統籌兼顧、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健全生態補償配套制度體系,形成生態補償穩定投入機制,完善生態補償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態補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補償統籌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補償的綜合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生態補償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檢查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職能范圍內生態補償的申報審核、跟蹤評價等具體行業管理工作。
水利、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與精準脫貧相結合,向經濟薄弱的重點生態區域傾斜生態補償資金,優先保障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就地從事生態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在生態補償工作中推行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農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實施秸稈禁燒,推動秸稈綜合利用,提升生態保護成效。
第八條 鼓勵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之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
鼓勵通過自愿協商,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園區、技術和智力支持、實物補償等多元化方式開展生態補償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補償活動,推進生態補償市場化發展。
第九條 下列區域列入生態補償范圍:
?。ㄒ唬┯谰没巨r田;
?。ǘ┧咎?;
?。ㄈ┦袑偈卟嘶?;
?。ㄋ模┓N質資源保護區;
?。ㄎ澹┥鷳B公益林;
(六)重要濕地;
(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ò耍┣逅ǖ谰S護區;
?。ň牛┲匾春B區;
(十)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
生態補償區域的具體劃定,由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列區域有交叉、重疊的,有關部門在提出方案時應當作出具體認定。
第十條 生態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的生態補償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制定生態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考慮地區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和生態服務功能等因素。
生態補償標準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一般為三年。
第十一條 生態補償區域位于市區范圍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比例分擔;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區人民政府承擔。
生態補償區域位于縣級市范圍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承擔。
國家和省對生態補償資金承擔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統籌安排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條 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獲得生態補償: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
(二)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ㄈ┘w經濟組織成員;
?。ㄋ模┦?、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獲得生態補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四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生態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維護生態安全,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分類、逐年、逐級申報審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態補償區域有交叉、重疊的,不得重復、虛假申報。
第十六條 生態補償資金申報的審核結果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示欄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審核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審核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自公示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生態補償資金申報的審核結果應當在公示結束后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撥生態補償資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應當將撥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態補償資金在到賬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轉撥,不得滯留、截留或者挪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不得因生態補償的實施,取消或者減少對獲得生態補償組織的其他財政投入。
第十八條 生態補償資金應當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ㄒ唬┰谏鷳B補償保護區域內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二)扶持發展生態經濟;
?。ㄈ┭a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個人和提高從事生態保護工作的貧困人口收入。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生態補償資金,不得長期閑置。
第十九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在本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并按照規定每年報告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績效評價結果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生態補償工作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生態補償資金與考核評價結果相匹配的激勵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工作獎勵機制,對生態補償工作成效顯著的縣級市、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生態補償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未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生態保護責任的,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級財政部門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收回生態補償資金。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和個人損害補償區域內的生態環境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兩年內不得申報或者獲得生態補償資金。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復、虛假申報生態補償資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追回生態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生態補償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生態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19年 6月1 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