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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8〕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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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14:55:1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區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區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區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蘇政辦發〔2017〕89號)精神和要求,結合無錫市區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切塊到地方專項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項目是指各級相關部門或企業組織實施的專項資金支持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和項目由市發改委、財政局、太湖辦共同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安排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注重引導、強化績效”的原則,以改善水質為導向,重點支持基礎性、公益性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突出支持氮磷等重點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實施、重點治理區域和重大治理項目。
第六條 完善太湖治理項目庫建設,實施項目動態化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構想、前期和計劃三個階段滾動開展入庫項目儲備。
構想項目主要指各地有規劃意向的項目。前期項目主要指各地已啟動項目前期工作,但尚未建設的項目。計劃項目主要指已開工建設,并納入地方實施計劃的項目。進入前期及計劃階段,并列入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書中的項目可作為太湖治理專項資金項目支持的備選項目。
太湖治理項目庫實行動態調整、滾動管理,由市各有關單位、各區發改部門根據本單位、本區域太湖治理工作實施情況以及“年度太湖治理項目投資指南”,對入庫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對入庫項目申請調整。對實施條件已經發生變化的項目,可申請調出儲備庫,對有建設必要的項目,可申請補充調入儲備庫。申請調出和調入的項目,由市發改委審核后,按程序向省發改委申報調整。
第七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一)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2013年修編)》和《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3年修編)》中明確的重大項目建設,開展太湖治理項目庫動態調整;配合市太湖辦做好省治太目標責任書工程項目的審核;會同市財政局、太湖辦組織專項資金項目安排方案的編制及報批;負責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劃下達;會同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市級專項資金項目的稽察、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局負責切塊地方專項資金的撥付下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三)市太湖辦負責會同市相關部門制定年度目標責任書,開展目標責任書督查、考核等工作;參與專項資金項目安排方案的編制及報批;聯合市發改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工程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督查;配合市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市級層面專項資金項目年度安排建議,并承擔主管的市級層面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專項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配合開展本行業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市審計局根據省審計廳的指導或委托,負責對資金安排和使用、項目安排和實施、環境績效、相關政策制定和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六)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項目申報、建設、運行及維護,配合管理部門進行項目檢查審計、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七)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申報、初審及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各區發改、財政、太湖辦(環保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本地區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監督、績效評估等工作,落實項目配套資金、對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國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2013年修編)》《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3年修編)》《江蘇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和我市圍繞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所定的重要目標任務及重點項目。對2020年前國家總體方案及省修編方案中須完成的項目在年度實施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符合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投資指南支持方向,且是列入太湖治理項目庫和年度目標責任書的項目。省級統籌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除外。
第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設內容重復申報專項資金或其他省級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不得支持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不得支持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不得用于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人員經費、公用設施等與太湖水環境改善沒有直接關系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報審核
第十一條 各區發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太湖辦(環保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審核確定本年度計劃安排的具體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蓋章確認后,由發改部門按統一格式報送至市發改委。
第十二條 市屬項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申報、審核后,按統一格式報送至市發改委。
具體申報工作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分新申請和再次申請項目兩類,新申請項目是指未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再次申請項目是指未足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一)新申請項目所需材料: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建設類和工作任務類項目,一般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2.項目資金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據,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條件,實施期限及計劃進度,建設及運行方式、環境效益、投資及資金來源、年度工程量及申請補助額度,是否申請了中央及省相關專項補助資金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批準(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和資金落實證明;
4.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
5.項目涉及的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節能和社會穩定風險以及按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再次申請項目所需材料:
1.項目實施進度、已補助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說明;
2.本年度實施建設內容、工程量、資金需求情況說明;
3.項目主體土建工程和主要中標文件及合同(中標通知書要與合同逐一對應);
4.應當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
(一)市發改委、財政局、太湖辦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二)通過審核的項目,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申報通知要求、行業標準及規范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合法性、真實性,擬補助范圍和工程投資額等進行專業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三)通過專業審查的項目,由市發改委委托相關領域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核,并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具體審核內容按新申請和再次申請進行區分。
1.新申請項目審核內容:
(1)前期工作完備合規,項目當年可開工建設;
(2)預期運行效果(包括項目預期水質改善狀況、運行負荷等內容)可達到設計目標;
(3)在批準文件中,明確與水環境改善或飲用水安全保障有直接相關的建設內容、投資和水質改善目標;
(4)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省級專項資金;
(5)資金申請報告和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合規、完備。
2.再次申請項目審核內容:
(1)項目當年尚有建設任務;
(2)項目上年度投資計劃已執行完畢,建設內容與投資計劃保持一致;
(3)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省級專項資金;
(4)招標合同等手續和材料真實、有效、合規、完備。
第十五條 市發改委、財政局、太湖辦依據審核結果,編制專項資金項目安排方案,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太湖辦按相關規定商議項目補助比例和項目補助金額,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省財政廳下達切塊地方資金的60日內,共同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補助金額,并將安排結果抄送省發改委以及其他省相關部門。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分配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安排遵循投資規模和補助比例相結合的“雙控標準”,基本建設類項目按水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建設內容的工程造價確定設計概算投資規模,工作任務類項目按實際發生額核算投資。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按照“系數法”進行分配,并直接安排到太湖治理項目,計算方法如下:
(一)申報項目補助資金=申報項目核定投資額(基本建設類項目按水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建設內容的工程造價確定設計概算投資規模,工作任務類項目按實際發生額核算投資)×相應類別補助比例×當年折算系數。
(二)當年折算系數=當年省安排市區的切塊地方專項資金總額/各申報項目核定投資額與相應類別補助比例乘積之和。
(三)市發改委、財政局、太湖辦可根據每年太湖治理的重點工作及項目,對各類太湖治理項目補助比例進行適當調整。當年專項資金安排根據省下達的資金額度統籌考慮、綜合平衡。各類太湖治理項目的補助比例見附件。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對同一項目補助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核定總投資的50%。對污染負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難度大、環境效益顯著、公益性強的污染治理項目適當提高補助比例,其中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60%,畜禽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理與服務體系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70%。同時,應確保專項資金額度的50%以上用于補助氮磷削減類項目。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與市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地區上年度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達標情況、污染物減排情況等太湖治理工作績效掛鉤。對上年度目標任務書完成情況考核排名倒數第一、第二位的地區,分別扣減補助資金2%和1%。
第五章 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嚴格履行各項審批、建設、管理程序,并對資金籌措及規范使用、正常運行負責,保障項目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區、各有關部門有效整合和統籌安排現有各類環境保護資金。積極創新支持方式,綜合采取資本金注入、財政獎勵、投資補貼及融資費用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對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參照《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開展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各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專項資金項目除須由省發改委組織竣工驗收外,均由市發改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并適時開展項目稽查工作。未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的,或稽查問題未及時整改的地區或部門,將視情況調減專項資金分配額度。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上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履行變更手續。項目單位每半年將項目進展情況錄入省太湖治理項目庫。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各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效果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項目考核,切實發揮環境治理效益。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項目申報立項、申請資金必須同步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在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同時,編制績效評價報告。項目驗收應查驗項目績效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項目單位因失信等原因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各級發改部門不得受理其資金申請等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財政局、太湖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市(縣)、區可根據省、市管理辦法(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無錫市省級太湖治理專項切塊地方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操作暫行辦法》 (錫政辦發〔2014〕162號)同時廢止。
附件:無錫市省級太湖治理專項切塊地方資金項目類別及補助比例(參照表)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