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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8〕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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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14:58:0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 29 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形成職責清晰、銜接順暢、及時高效的審查機制,進一步提升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的質量和效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為合同一方主體訂立的,或者市政府要求審查的其他行政、民商事合同。
第三條 負責政府合同談判、起草和簽訂工作的主體為承辦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政府合同的交辦流轉、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為合同交辦流轉、合法性審查工作留有 15個工作日。
第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一)擬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合同文本;
(二)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者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初審法律意見書。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承辦單位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交辦流轉至市政府法制機構。
承辦單位報送時要求少于 15 個工作日出具審查意見的,應當說明情況。無正當理由的,市政府辦公室應將報送材料退回。
承辦單位報送材料沒有初審法律意見書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要求承辦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不補送的應將報送材料退回,補送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開展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要求承辦單位說明有關情況;
(三)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
(四)委托外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市政府辦公室。合同內容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經分管市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委托外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審查外聘法律顧問意見的基礎上,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法律意見書返回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對市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審。復審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承辦單位不同意復審意見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提交市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政府合同簽訂后 15 個工作日內,將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復印件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中的材料整理歸檔,專人保管,不得擅自處理、銷毀。
第十二條 市(縣)、區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