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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規〔20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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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7-31 13:45:2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錫政規〔2019〕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 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和諧發展,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 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3〕1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
(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統一管理、分級負擔。
第三條 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中斷繳費的城鄉居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賬戶管理等業務經辦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審計、稅務、殘聯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市區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設定若干檔次,并適時調整;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社區)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政府全額支付居民基礎養老金,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不含補繳)。
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者重度殘疾等繳費困難群體,個人繳費按照最低檔次繳費標準,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具有本市市區戶籍;
(二)年滿 60 周歲(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市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
(三)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
2010 年 10 月 1日起(外地戶籍遷入人員 2014 年 2 月 21 日起),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不間斷繳費,未逐年繳費的,可以一次性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后,辦理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實行市區統一標準,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對 65 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予以適當傾斜。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 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參保人員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或者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轉移接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政府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共同承擔,統一歸集市級財政專戶。具體分擔比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將政府補貼費用劃轉到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定期按時將資金劃撥到支出專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核查,并加強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冒領、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對列入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范圍的參保人員政府保養金,由原全額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和征地補償性養老金,調整為按月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和養老補助金。
政府保養金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0〕135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