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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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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10:50:0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以物聯網為龍頭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將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建成“物聯網關鍵技術策源地、創新人才集聚區、公共服務示范點、產業發展推進器”,積極爭創國家級創新中心,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建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建設發展資金)。為規范建設發展資金管理,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現代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6〕18號)、《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本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8〕29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建設發展資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用于推動創新中心技術創新、模式創新和體制創新的資金。
第三條 建設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聚焦重點、創新方式、科學安排、注重績效”的原則,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按照“權責一致、職責分明”的原則,合理劃分各部門在建設發展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職責。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協調創新中心建設,對創新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負責編制建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設立總體績效目標;負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負責建設發展資金信息公開。
市財政局負責建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負責組織建設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創新中心理事會作為創新中心領導機構,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設發展資金使用方案建議;協調建設發展資金使用中的重大問題;監督創新中心對建設發展資金的使用行為。
創新中心負責提出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建設發展資金使用方案建議、編制明細績效目標;按規定執行建設發展資金預算,履行建設發展資金日常使用和管理職責,報送資金使用績效報告。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 建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探索構建新型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體系,形成完善的創新生態,促進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創新資源集聚、人才培養、產業投資、成果轉化和創業孵化,加快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原創成果的技術化、工程化、產業化和商業化,培育高成長性創新型企業。
第六條 建設發展資金使用范圍:
(一)組織實施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關鍵技術研發項目,包括聯合創新平臺建設、技術創新基地建設以及項目經理人牽頭的合同科研等支出。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的研發項目支持力度。
(二)組織開展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首次商業化應用和產業化,推動產業鏈上下游應用對接的支出。加大對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應用或較強市場競爭力項目的支持。優先支持獲國家、省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的成果轉化。
(三)支持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領域各類研發機構、工程化平臺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支持能滿足產業發展應用共性服務需求、在行業內具有獨特性和領先性、能為行業提供共性技術資源共享服務的公共平臺。
(四)支持開展產業技術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的支出,支持組織開展標準規范前期研究、標準化推進及測試驗證的支出。
(五)設立無錫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產業基金。主要面向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產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通過與各類專業金融機構合作,建立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多種金融工具,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
(六)經市政府同意的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的其他事項支出。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七條 創新中心應根據其戰略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項目投資計劃,提出建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需求,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后,按預算編審程序報批,列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部門預算。
第八條 建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執行時,由業務主管部門視其前期項目進度和績效情況提出執行建議。
第九條 建設發展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由創新中心規范使用。
第十條 建設發展資金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固定資產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評價
第十一條 按照“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運用”的要求,對建設發展資金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創新中心每年年初負責對上一年度建設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自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主要建設內容、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年底預算執行完成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對建設發展資金的投入產出成效進行跟蹤評價,形成報告,并指導創新中心研究制定改進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市財政局適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形成報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和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23日。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