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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9〕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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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3-19 15:44:0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
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
錫政辦發〔2019〕2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居民居住條件,加快建設美麗鄉村,現就貫徹落實《中共無錫市委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試行)》(錫委發〔2017〕36號)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嚴格把握宅基地審批原則
宅基地審批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在宅基地審批中要嚴格把握以下原則:
(一)規劃先行。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實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
(二)一戶一宅。農村居民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可以申請一處宅基地,也可以向本村居民購買房屋和宅基地。屬于拆舊建新的,必須交還原有宅基地后,才能申請新宅基地。
(三)節約用地。農村居民住房建設應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建設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即94.5平方米);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改(擴)建、新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二、明確界定宅基地審批范圍
(一)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規劃發展村莊內的農村居民
1.可以申請翻建、改(擴)建住房。
2.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可以在本村莊范圍內申請新增宅基地。
(二)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一般村村莊內的農村居民
1.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不得在本村莊內申請新增宅基地,但可以在本行政村轄區的規劃發展村莊內申請新增宅基地。
2.住房經鑒定為C級或以上的,可以申請納入城鎮社區集中安置,也可以申請在原宅基地范圍內按照《江蘇省村莊規劃導則》的規定翻建;對于原址翻建確有困難的兵營式住房,在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前提下,按照村民一致原則,可以申請在原村落內翻建。
(三)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居民
1.不得改(擴)建和新建農村住房。
2.住房經鑒定為D級,且不能納入城鎮社區統一安置的,可以申請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積”翻建。
(四)不予批準宅基地的情形
1.不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的。
2.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圍或自然資源規劃、文廣旅游等部門依法劃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設范圍的。
3.原有宅基地未退出,申請新建的。
4.有轉讓、出租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行為的。
5.不符合分戶條件以分戶名義申請宅基地的。
6.離婚一方自愿放棄法定應得宅基地和房產權利,再申請的。
7.農村居民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請的。
8.已實施拆遷安置,再申請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批準建房的。
三、規范完善宅基地審批程序
翻建、改(擴)建、新建農村住宅使用本村土地的,由農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初審,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審批程序
農村居民建房需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報批:
1.申請人向當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用地申請,并在本村莊內張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滿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報所屬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審查。
3.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的,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審查申請人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符合用地條件的,由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再由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通知。
4.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前,由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出具宅基地范圍圖,經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申請宅基地需提交的資料
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宅基地申請材料。
2.戶籍材料。
3.翻建、改(擴)建的,應提供原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提供相鄰建筑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嚴格規范宅基地轉讓管理
1.農村居民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可以申請新增宅基地,也可以向本村居民以購買房屋的方式申請宅基地。
2.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農村居民向本村居民購買房屋的,由買受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本村莊內張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批準,由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五、切實加強農房建設全程監管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服務,充分運用“四全”平臺和“慧眼守土”等信息化手段,對宅基地審批和農村住房建設實施全程監管,防止出現超批準范圍建設、擅自破壞耕地等情況發生。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