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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0472 | 生成日期 | 2020-01-22 | 公開日期 | 2020-01-2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現予以解讀。 |
《無錫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公共數據管理是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保障社會民生、提升政府管理理念、實現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2009年,我市被國務院批準為傳感網創新示范區;2014年,入選IEEE智慧城市試點城市。近年來,我市先后制定了《無錫市促進信息化發展辦法》《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無錫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政府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無錫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實施方案》《無錫市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相關政策,對我市公共數據規范管理起到一定作用。隨著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創新和改革舉措,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也面臨一些困難和難題,公共數據的采集、匯聚、共享、開放沒有專門的制度規范,標準上不統一,管理上缺乏有效手段。為了固化和完善制度創新成果,為公共數據管理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保障和服務民生,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辦法(草案)》非常必要。
二、制定《辦法(草案)》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辦法(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江蘇省信息化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和相關文件精神,重點參考了上海、浙江、重慶等地公共數據管理的經驗做法。
根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講話精神,市大數據管理局成立起草工作小組,制定起草工作計劃,在全面梳理、調研論證、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辦法(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核。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相關政府網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外,還書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司法局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會商、修改和再次征求意見,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管理體制
為了全面推進公共數據規范管理,《辦法(草案)》進一步優化了公共數據管理體制:一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責,對發展規劃、協調治理、預算經費、工作考核等方面作了規范;二是明確了大數據局的職責,負責公共數據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了網信部門、公安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
(二)關于目錄管理
為了對海量的公共數據進行便捷高效的管理,《辦法(草案)》規定了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一是明確了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的總要求;二是明確了公共數據目錄包括名稱、內容、數據來源、共享屬性、開放屬性、更新周期等要素;三是明確了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要求,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四是明確了公共數據目錄要素更新的要求;五是明確了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按照目錄進行公共數據的采集、匯聚、共享和開放。
(三)關于共享、開放平臺
為了更好的提供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服務,《辦法(草案)》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臺;二是明確了公共管理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臺提供共享、開放服務;三是明確了公共管理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合。
(四)關于公共數據質量
為了加強公共數據質量管理,促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價值實現,《辦法(草案)》一是明確了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數據采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二是明確了公共數據及時維護和更新,確保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完整、準確;三是明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異議或者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有權向相關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出;四是明確了建立公共數據開放互動機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政府門戶網站、政府熱線等渠道,廣泛征集社會公眾對公共數據開放與應用的需求,改進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高公共數據開放質量;五是明確了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指標體系,監測公共數據質量。同時,明確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